珠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2022
1,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
3.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期超过1年。
4.本市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小于13平方米。
5.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无房产出售。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专业人士:
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中级以上技师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具有一定投资规模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2.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
3.本市无房户,申请受理之日前5年内无房产出售。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或其他住房保障。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承诺书;
3.身份证(二代)和户口本(首页和个人页)
4.婚姻状况证明(单身:民政部出具的单身证明;未婚:未婚证明)
5.工作、收入和社保证明。劳动者还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灵活就业人员还需要提供:社保证明;所在社区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商户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完税证明。退休人员还需提供:社保局出具的月养老金证明/原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国家机关人员还需提供:编制内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6.住房情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户口本登记地址、身份证地址、居住地址、迁入前地址)
二、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1.申请人持第三条所列材料,且为在职职工的,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它是城市居民对当地社区的应用;改制企业职工向原主管部门现单位申请业务调动。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受理后,要认真审核,认真把关。它准确后,要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审核,然后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3.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直单位、区属单位报主管部门复核;社区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
4、市、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将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分别报市、区房改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有关部门或社区并说明理由。
5.市、区房改办受理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查阅房产档案或房改档案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信息录入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
6.市直单位职工(含市直企业职工)申请购买由市房改办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区级单位职工和城镇居民购买区房改办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二)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已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