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分布情况

法律分析:根据《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将2020年6月5438+10月14日至6月5438+07日我市四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分配***484户,其中优先分配44户,2065年补充1户A型一人型,438+00户,2065年第一至第四批A型三人型439户,438+08户。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二)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已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其申请信息进行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开发区和园区内,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为园区内用人单位或职工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