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购房合同的时候有没有注意这三个“不平等条约”?
扩大卖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举两个例子:
1,XXX商品房认购书有如下约定:“如乙方未能按时签署XXX商品房认购书并在付款之日起十天内支付首付款,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商品房认购书,且不退还首付款。”
2.XXX的认购协议约定“乙方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在XX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未能做到这一点,将被视为违约,本协议将在未经甲方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失效。”
以上两条是甲方(通常是开发企业)扩大合同解除权的典型例子。根据《XXX商品房认购书》的规定,合同的签订或解除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扩大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且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买受人迟延履行债务,出卖人仍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督促其解除合同。
此外,“未按时签收”的表述也不合理。不能按时签订合同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有些不可抗力的外因是不可预见的。显然,购房者不能承担违约责任。
滥用别除权
免责权也是开发企业滥用的权利之一,往往通过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来实现。一般认为,不可抗力通常指以下三类:1、自然灾害。这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当事人应当免责;2.政府行为。所谓政府行为,是指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法律、行政措施,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3.不正常的社会事件。这是不可预知的事件,是不可抗力。
部分开发企业还将这两项条款列入不可抗力因素:施工中出现重大技术问题或困难不能及时解决;市政设施跟不上发展进度。但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两个因素很难成为“不可抗力因素”。开发企业可以预见施工技术问题。如果难以解决,也应是开发企业的责任,不能视为不可抗力因素。同样,市政配套工程也有其程序性特点。作为开发企业,他们在规划的前期就有预见的能力。
即使因“不可抗力”发生违约,开发企业也需要做到以下两点:1。必须在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发生的证明;2.履行你的义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开发企业履行了“及时告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不平等违约金
在房地产交易中,主合同是政府部门为规范商品房交易而制定的标准文本,可以保证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平等。其实开发企业可以通过补充协议保证自己的优势。比如延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责任,通常与开发企业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不同。
以上三种常见的不平等条款在购房合同中最为常见。如果买方遇到类似条款,应及时向开发企业指出。如果可能的话,签合同的时候也可以带上律师,让专业人士帮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