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可行性研究、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及其他咨询服务的招标。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的审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有形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组织处理有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部运行的投诉和举报。负责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市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收集和保存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和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大中型或者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1)估算服务合同金额在654.38+0.5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
(2)服务合同估算额在2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
(三)估算造价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和施工。
(四)采购合同中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
第九条、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以选择的。
(二)国家安全部门和保密部门确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适合招标但不适合公开招标的。
(3)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
(四)经过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邀请招标获得批准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市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可预见且需要提前准备的常规交通、水利等养护维修项目,应当每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预选三家以上有资质的承包商,需要进行养护维修的,再采取随机方式确定具体承包商。
第十一条、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可以不招标:
(一)市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市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暂停或延期施工后恢复施工,且中标人未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自建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且企业资质等级符合要求。
(四)利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
(五)附属小型工程或与主体工程密不可分的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在建工程。
(六)两次投标失败的。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市发展改革部门不进行招标的,应当将审核文件抄送市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集体决策选择承包商,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成本或费用。合同订立后,随意扩大合同范围,或增加成本或费用的,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组织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三名以上具有招标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人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服务合同估算额在654.38+0.5万元以上的,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公开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有行政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中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并按照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支付服务费。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和招标人的委托范围内代理招标事项,不得越权或者越权,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代理,不得接受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招标咨询业务,不得非法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接受投标报名,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和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二)取得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的批准文件。
(三)相应的资金已经落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改革部门的年度批准文件或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其他建设项目应提供银行资本金证明或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
除上述条件外,建设工程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并取得设计审批文件。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可行性研究及其他咨询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招标应当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标准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招标公告发布前,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向招标人指出,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出前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后需要修改的,招标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备案。
如果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已经发出,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或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将修改后的内容或修改后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分发给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并至少在珠海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a)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期限。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费用。
(6)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发放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放或者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通过珠海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投标人自行下载。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按规定向投标人收取制作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合理费用和资料保证金,资料保证金在投标人返还资料时予以返还。
招标人通过珠海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得向投标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
如需延长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在原投标有效期到期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如果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期限,则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如果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其投标将无效,投标人有权撤回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准备资格预审申请书和招标文件所需的时间:
(1)从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之日止,准备资格预审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
(二)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编制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通过限制行业或者地区、提高资质等级、或者在总承包资质中增加专业承包资质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条件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建设工程招标相关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咨询服务,招标登记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违法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
(2)施工招标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资质、违法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等内容。
(三)建设工程招标的资格预审,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的内容。
(四)投标报名条件设定的资质应当符合建设部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不得采用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投标人。
第三十条招标人不得指定特定的设备、材料和技术。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业绩、信誉等评标项目。设定的业绩、信誉等评价项目应与投标人完成招标内容密切相关,评价标准应与招标内容的规模和性质相对应,有效时间应限定在招标前3年。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公开标底并设定合理的投标报价上限,投标报价上限不得超过标底。
第三十三条、施工招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咨询服务招标所采用的计价方法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
一般施工方根据施工进度按月支付合同价款,其他方根据交付和服务进度定期支付合同价款,支付比例为已完成工作量的70%至90%。
结算应在竣工验收、交付或服务完成之日起90天内完成,结算支付比例不低于结算价款的95%。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上限的2%,施工招标不超过80万元,其他招标不超过65438+万元。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至少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其金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报价或中标金额上限的10%,且不得超过投标报价或中标金额上限的40%。
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中标价格与投标报价上限的差额作为履约担保,不足中标价格10%的差额可以按10%计算。
除差额履约担保外,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还应当向中标人提供相同方式、相同金额的支付担保。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第三十六条、担保可以采用现金或不可撤销银行保函的形式。如果担保金额超过654.38+000万元,招标人将允许投标人以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招标应采用以下四种评标方法:
(a)最低(次低)评标法适用于所有投标。
最低(次低)评标法是指将有效投标价最低(次低)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二)合理低价评标法,适用于所有招标。
合理低价评标法是指将低于并最接近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3)两阶段评标法仅适用于工程总承包、勘察、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以及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招标或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招标。
两阶段评标法是指在第一阶段通过技术、性能和信誉评标,确定至少三个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经济评标,第二阶段有效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四)综合评估法仅适用于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可行性研究、造价咨询、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
综合评估法是指通过技术、性能、信誉、经济等方面的评标,确定综合排名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两阶段评标法和综合评标法的技术标一般为暗标,招标内容中不得有与判断投标人身份有关的标志或暗示。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不得单独或另行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的判断和决定承担自己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将通过召开招标答疑会的形式,对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并将解答以书面形式分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疑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招标人的投标报名条件、投标担保条件、履约担保条件、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评标方法等。导致投标人少于五个的,视为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五个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对其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责令其改正,不论是否已经确定中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通过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
(1)招标内容:投资规模654.38+00万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招标,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招标。
(二)与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技术要求高的建设项目有关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咨询服务。
第四十三条资格预审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除招标人代表1人外,其余成员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四十四条资格预审应当采用下列方式:
(1)定性评价法: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的需要设定必要的资格标准。资格预审委员会应当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所有必要的资格条件,并选择符合所有必要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为合格投标人。满足所有必要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少于8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设定资格预审条件或者重新招标。
(2)量化评分法: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的需要设定必要的资格标准,按照百分制设定附加优惠条件的评价指标权重和评价规则。资格预审委员会首先审查投标人是否满足所有必要的资格条件。
满足所有必要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少于8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设定资格预审条件或者重新招标。
如果满足所有必要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多于8个,而少于12个,则所有投标人将成为合格投标人。
满足所有必要资格条件的投标人超过12人的,招标人可根据附加优惠条件由高到低进行评分排序,依次选择不少于12人的合格投标人。
第四十五条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评审报告提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报名的投标人名单。
(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人名单。
(三)原始评审记录。
(4)合格投标人名单。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将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名单在珠海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公告,公告中应当载明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四十七条。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仅限于资格预审阶段,作为选择合格投标人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资格预审评审意见引导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四十八条资格预审完成后,招标人不得审查投标人的业绩和信誉。
第四章。投标
第四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者为建设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的法人及其子公司,不得参与建设项目的施工投标。
禁止同一法人的不同直属分支机构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五十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人不得强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第五十一条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法规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由同一专业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第五十二条。联合体各方应与投标人签订* * *协议,明确规定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 * *协议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如果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各方均应* * *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就中标项目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签订* * *投标协议后,不得单独投标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其他联合体。
第五十三条、联合体参加资格审查并通过后,其组成的任何变更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批准。变更后的联合体削弱竞争,未事先通过资格审查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联合体的资格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五十四条。联合体各方应指定一名主办人,并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主持和协调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工作,并将所有联合体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的授权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第五十五条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主办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主办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六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确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五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和方式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如果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文件。
无论投标保证金的来源如何,都只退还给投标人。
第五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和指定接收人。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规定可以在开标会现场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材料除外。
第五十九条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替换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细微偏差修正和招标人要求的承诺或细微偏差修正除外。
第六十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
第六十一条、投标人之间的下列行为属于串通投标:
(1)投标人共同商定投标报价。
(2)投标人在参加投标前应确定中标人。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来自同一投标人或同一账户。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同一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招标文件。
(5)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投标文件除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外,格式和内容相同,或者大体相似。
(6)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中错误和遗漏的不合理的一致性。
(7)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市场报价部分呈现规律性变化。
(8)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管理团队或其他成员具有相同的人员。
(九)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下属人员和招标人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者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2)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估或开标前开启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投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或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替换或修改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投标文件。
(三)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意中标。
(4)招标人将提前默认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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