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根据国家、省和我市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设立的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银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及以上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市财政局在存款银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存款银行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牵头制定开户银行招标方案,确定开户银行;
(三)牵头制定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共享方案,组织社保基金共享;
(四)牵头监督管理存款银行;
(五)银行管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市医疗保障局在存款银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制定存款银行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配合制定开户银行招标方案,确定开户银行;
(三)配合完成社保基金定期存款资金共享工作;
(四)根据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和有关政策要求,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定期存款提出意见;
(五)配合存款银行的监督管理;
(六)银行管理的其他存款。
第五条存管银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二)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严格执行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
(四)配合完成社会保障基金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商业银行存款资格的确定
第六条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根据社保基金资金规模和相关监管要求确定存款银行数量,并制定存款银行招标方案。
第七条参与投标的商业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关于银行存款的相关规定;
(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要求;
(三)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三年无财务风险和重大违约,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
第八条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成立评选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综合评审等方式确定开户银行。
选择存款银行时,应综合评价银行的经营状况、服务能力、服务质量、质押保全措施、对深圳经济发展的贡献等,并结合银行业监管标准设定相关评价指标,其中经营状况指标权重不低于40%。银行的经营状况主要包括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指标,对深圳经济发展的贡献主要包括银行在深圳纳税的贡献以及总部是否在深圳。
第九条市财政局应在招标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财政局官方网站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条市财政局应与开户银行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银行存款的分配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综合考虑存管银行的经营状况、对深圳的贡献和支持程度、利率报价等因素制定评分细则,评分细则在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
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确定社保基金资金存储规模和存储期限,市财政局根据评分规则确定社保基金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为确保资金安全,对银行定期存款资金实行总量控制:
(一)每家银行单期股份存款金额不得超过当期股份存款总额的25%;
(二)每家银行划分的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行在深圳的一般存款(含同业存款)余额的20%;
(3)银行共享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我市社保基金定期存款余额的20%。
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根据国家政策或风险管理的要求,要求存款银行按照一定比例提供债券作为抵押,银行需提供充足有效的债券,以保证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的安全。
第十三条定期存款到期后,资金将按本办法再次拨付。
第十四条存款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在该行新增定期存款:
(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提供的“风险管理”、“运营控制”、“资产质量”、“合规”等指标中,评级结果有一项在四级以下(含四级);
(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提供的“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指标评级结果在C级以下(含C级);
(3)所报存款利率不符合初始存款利率的要求;
(四)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认定的对社保基金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取消存管银行资格
第十五条开户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撤销本次招标确定的开户银行资格:
(一)两次以上(含两次)未及时汇出到期本息,或单笔金额超过银行社保基金定期存款余额的65,438+00%;
(二)在申办存款银行资格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隐瞒行为的;
(三)未按照服务协议履行相应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存款利率存款且不改正的。
(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认定的对社保基金管理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为。
其中,银行有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存款银行资格投标;银行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自撤销之日起6年内不得参与存款银行资格的投标。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深圳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及相关部门依法对存款银行的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0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参与银行管理办法》(深证[2017]4号)、《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参与银行考核激励办法》(深证[2017]5号)同时废止。[2]
发布的通知被编辑和广播。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社会保险基金存款规则,规范我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银行管理,经市政府同意,我们修订了《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银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3]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7日
政策解释、编辑和广播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定期存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自2020年9月17日起施行。相关政策解释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7年,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了《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参与银行管理办法》(桂[2017]4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参与银行考核激励办法》(桂[2065 438
原《管理办法》和《评价激励办法》对规范我市社保基金定期存款银行的选择和管理,提高社保基金收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能的调整和财政部关于基金缴存管理的最新要求,根据市政府相关指示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对原管理办法和考评激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对社保基金缴存细则进行了调整优化。
二、修订内容
(一)原《管理办法》和《评价奖励办法》合并,修订颁布《管理办法》。
为便于统一规范管理,进一步精简文件,将原《管理办法》和《评价激励办法》合并形成《管理办法》,原两个文件予以废止。
根据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分工,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联合发布。
(二)根据财政部的要求修改相关规定。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65 438+09]49号)对财政部门选择银行将资金存入财政专户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通知》的有关要求,《管理办法》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在《管理办法》第一条相关文件中增加了《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65 438+09]49号);二是《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管理办法》第八条现增加“选择存款银行时,应综合评价银行的经营状况、服务能力、服务质量、质押保全措施和对深圳经济发展的贡献,并结合银行业监管标准设定相关评价指标,其中经营状况指标权重不低于40%。银行的经营状况主要包括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指标,以及各大银行在深圳对深圳经济发展的贡献,总部是否在深圳等。”
(3)梳理和完善其他条款。
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补充了《管理办法》原第十四条和现行第十二条中对银行质押保证金的要求:“银行需要提供充足有效的保证金,以保证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的安全”。二是补充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四条“经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认定的对社保基金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其他行为”中暂停新增定期存款在银行存放的情形。三是删除《管理办法》第二条邮储银行:“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及以上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因为自2065438+2009年2月起,邮储银行机构类别调整为国有商业银行。四是删除《管理办法》第三条,市财政局“制定转存定期存款具体操作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的职能,因为早期曾有我市社保基金到期转存的做法,2017年我市社保基金共享制度改革后,这一做法不复存在。五是修改部分文字表述,即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的参加银行变更为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的银行,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利率的竞价方案变更为社保基金定期存款资金的共享方案。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六章十七条。六章为总则、部门职责、商业银行存款资格认定、存款银行资金划拨、存款银行资格撤销和附则,全面规范了我市社保基金存款银行的选择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