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项目如何做两次报价结算审核?所有变更的项目都按照与第一次报价相同的比例结算?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应用领域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
(二)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
(三)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
(四)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
适用条件
(1)投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或重新投标未能成立;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方的延误,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的迫切需要;
(4)由于无法提前确定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和数量,因此无法提前计算总价。
基本程序
(1)采购预算及申请:采购人编制采购预算,填写采购申请表并提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理由,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财政局采购管理科。
(2)采购审批:财务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和相关规定,确定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方式——是委托采购还是自行采购。
(3)选择代理机构:程序同公开招标。
(4)成立谈判小组。
(5)谈判文件的准备: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和内容、合同草案条款和评估交易的标准。
(6)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并邀请至少三家供应商进行谈判。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7)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重点分别与每个受邀供应商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等信息。如果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化,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顺序可根据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倒序或抽签确定。
(8)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最终报价,采购人按照满足采购要求、质量服务对等、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要求供应商尽快报价有助于防止交叉投标。
(9)评审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已签订合同的供应商名单、谈判文件的修改、供应商报价和谈判专家名单。
(10)截止通知:公示期满无异议可发布截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