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1.政府购买服务;
2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由于无法提前确定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和数量,无法提前计算总价;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支持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5.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成立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合格的供应商就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一种创新采购方式。该制度从颁布实施到现在,显然对政府购买服务领域的复杂专项项目采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适合竞争性谈判的项目:
第一,政府项目。这类项目是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一部分,是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由有资质的社会力量承担,由政府按合同支付。比如一些大家熟悉的交通服务和公益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如果是新区,没有成熟的技术参数可供参考。
三、因购买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等原因无法提前计算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支持转化的科技成果。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四条符合公开招标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