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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田芸花园集体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26日
玉林市田芸花园征收集体土地及拆除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田芸花园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特制定田芸花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安置
实行货币补偿和建设用地调整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可以选择调整安置或者货币补偿;不符合安置条件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偿安置后,被征收土地的权属证书应当收回并注销。
(1)货币补偿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费”的总标准是:
1,宅基地
(1)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受市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征地公告前按原条件进行统一评估,再由市国土局审核确认评估地价,按评估地价进行补偿。
(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①1982年5月前建成的祖传住宅房屋(不含天井、空地、辅助用房)的实际建筑面积,按上述评估地价的90%补偿。
(2)农村集体组织统一规划划拨给该组农民,1982年5月14日之后建设的住宅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按上述评估地价的80%补偿。
(3)农村集体组织对分配给本群农民但尚未建设的空闲宅基地进行规划:首先统计本群每个农民的每块拟建宅基地和未建宅基地的面积。其他地方农民的宅基地(包括未征用和待征用的)面积之和达到100m2的,所有闲置宅基地按48000元/亩补偿;上述其他地方宅基地面积之和小于100 m2的,按上述宅基地面积小于100 m2的差额补偿评估地价的80%,其余面积补偿4.8万元/亩;如果上述其他地方面积与该闲置宅基地面积之和小于100m2,则征用该闲置宅基地按评估价的80%补偿。
(4)未经农村集体组织统一规划分配,1982年5月14日后建设的住宅房屋,按评估地价的70%进行补偿。
2.非住宅房屋(辅助用房)实际建筑面积按评估地价的40%补偿。
3.临时简易棚占地4.8万元/亩。
4.除上述土地类型外,村内空地、通道、晒场等土地按41.040元/亩补偿。
(2)建设用地调整和移民安置
1,安置措施
(1)统一规划,在批准的规划小区集中安置。
(2)按照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先后顺序,自行选择安排。多户同时办理的,抽签决定优先顺序。
(3)统一办理报建手续,安置群众自建房屋。
2.安置标准
(1)宅基地
在安置小区内,统一规划60㎡、80㎡、100㎡(红线面积)的安置居住用地,按照农民被征用宅基地总面积确定安置面积。
调查面积小于等于60m2的,给予60m2安置;被调查面积大于60m2小于等于80m2的,给予80m2安置;被征收面积大于80m2小于等于100m2的,按100m2给予安置;被征收面积大于100 m2的,安置到100 m2,超过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2)非住宅房屋(辅助用房)和临时简易工棚占用的土地,给予货币补偿,不使用土地安置。
(3)村内空地、天井、晒场、道路按照安置区道路统一规划进行布置。
(4)村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占地面积与被征用面积相同。
3.价格差异是互补的
(1)按被征收建设用地的货币补偿标准与规划竣工安置用地条件下的预估差价。
(2)村内所有道路用地先给予货币补偿,再由征地者按同等标准承担安置小区道路征地费用,承担面积计算至周边道路中心线。
4.安置区规划道路、给排水、供电干线、平土工程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建设;住宅房屋建筑安装水电费用由安置户自行承担。
二、住宅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
给予被拆迁户房屋补偿安置、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安置。
(1)补偿和安置
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两种形式,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可根据相关条件自主选择。
1,货币补偿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类型,房屋重置价格乘以成新度,成新度不足50%的,按50%补偿(各种类型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格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定价机构根据征地公告时的市场材料价格计算,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2、产权调换和安置
(1)交换条件: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后,该住宅房屋在其他地方的建筑面积或者不征用闲置宅基地可以建设的房屋人均不足20平方米,且征用宅基地后未安排新的住宅用地建设的,可以进行房屋产权交换。
宅基地征收后,给予宅基地安置,自行建房,不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只给予货币补偿。
(2)置换方案:提供多种类型、不同面积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民选择小于其被拆迁建筑面积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
(3)差价补足: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被拆迁房屋的市场成本价,补足差价。
(4)安置房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房屋,自原住宅房屋拆除之日起12个月内交付给安置人。
(2)临时过渡安置
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后,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给予农民临时过渡安置。
1.安置方式和标准:提供不低于每人15平方米的周转房作为被拆迁人的临时住所,不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自行安排周转房的,按照原住宅房屋被拆迁建筑面积给予5元/平方米。2?每月过渡性安置补贴。住宅房屋拆迁后,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过渡安置补助费。
2.过渡期及责任: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原房屋拆迁之日起至被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止,临时过渡期不超过12个月。逾期不能交付使用的,在上述安置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倍过渡安置补助费。新宅基地已安排自建房屋未进行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期限为自拆除原房屋之日起至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安置居住用地时间加12个月。如果农民未能在此期限内建造新房,则在期限过后不再给予过渡性安置补贴或周转房。
(3)搬迁津贴
拆除住宅房屋,根据拆除建筑面积,按5元/m?标准给予农民一次性搬迁补助。
三、其他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
地上附着物(包括青苗)可整体移动移植,不需破坏的,只另行给予搬迁补助费和移植人工费,不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不能整体移动、移植,需要破坏的,应当给予补偿;拆迁公告征地后抢建的违法建筑物和青苗不予补偿。
(1)地上的青苗
根据玉州区统一调查公布的“青苗补偿价值”标准。
(二)非居住建筑和地上建筑物
只是为了金钱上的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市场重置价格乘以成新程度确定。新度不足50%但仍可使用的,按50%补偿。如果损坏了,不能用了,就不赔了。
四。重新安置程序和费用
1,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小区的详细规划和被安置户的安置用地规划和住房建设手续。相关费用由用土地建房的人承担。原被拆迁房屋已办理报建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的,在办理新安置房屋报建手续时,免交建筑面积相等的相关费用。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移民安置规划住宅用地转农用地、征用手续和分户移民安置用地供应手续。由土地使用者按25000元/亩(37.5元/米?2)承担部分农用地转用申报审批的税费,不足部分由项目业主承担。原被征收宅基地已办理合法建设用地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的,在办理安置用地供应手续时,免征同面积的税收。
3、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安置房的产权登记,按拆迁标准收费。原被拆迁房屋已办理产权证并缴纳手续费用的,在办理安置房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免收同面积的费用。
动词 (verb的缩写)奖励方案
有被征收宅基地的农民配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勘界丈量,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领取补偿款,拆除地上房屋,给予以下奖励,逾期不再给予奖励:
(一)按宅基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的6%给予奖励。
(2)安置用地评估地价高于被征收宅基地货币补偿标准的,按被征收同等面积免征差价;安置用地市场评估地价低于被征收宅基地货币补偿标准的,按照安置面积给予差额补偿。
(三)安置用地上申请建房的手续费可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玉林市农民三产用地和留置用地建房申请费的专题会议纪要》(2005年第6期)中的优惠方案适当减免。
不及物动词权利和责任
(一)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和相关产权人对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方案和本方案确定的各项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可以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和相应的审核确定各项补偿安置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征地计划和本计划的实施不受影响。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相关产权人对补偿登记后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具体内容和数据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会,认真听取被征地人的不同意见,并进行核对。确需修订的,应当按照批准实施的标准进行修订。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及相关产权人对批准的征地方案及本方案确定的各项补偿安置标准无异议或未按时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根据《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视为放弃补偿。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及相关产权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并领取补偿款后,在15天内搬迁清理地面附着物及室内器具,按时将土地上交国家。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依法强制执行。
(六)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组织物资,具体帮助移民统一规划、建设和办理用地手续。因办理手续延长过渡安置期限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增加的过渡安置补助费。
七、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八、本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解释。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