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管理服务对象

一段时间以来,党员领导干部向商人借钱的线索不断涌现。对这类线索是否有必要给予纪律处分,目前仍有争议。

《中国* *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住房、车辆等。脱离管理和服务对象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该条款所列举的违纪行为,形式上是借钱,实质上是用手中的权力换取金钱,本质上是对公权的让渡和滥用。在界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用财物的行为时,需要准确理解管理和服务对象、金钱、住房、车辆等概念的深刻内涵。,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且有情节。

一、管理和服务目标

这里的管理和服务特指公共当局的职能和责任。公共权力是为维护和促进公共福利而设置的权力。公权力具有极强的扩张性和天然的异化性,必须受到严格的制约和控制,即无明文法律禁止。公权力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权威,权威与责任相连。由于公共权力的分割,不同职权的公职人员具有不同的管理和服务范围和边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是那些处于公职人员行使或影响范围内的人。确定出借人是否为管理服务对象,应准确判断出借人从事的业务是否受到借款人职权的限制或影响。只要权限与业务之间存在限制或影响关系且无正当理由,则推定出借人为管理服务对象,无需判断限制或影响行为是否实际发生。

二、钱、房、车等。

该条款规定了借款的对象,即金钱、房屋、车辆等。这里要特别注意对“等”的理解。。借款的对象不仅限于金钱、房屋、车辆,还包括其他物品,从立法技术上来说是一个不完整的列表。如何判断其他物品是否属于借阅对象,应把握两个原则:一是物品是否具有使用价值,从其自然属性上是否能满足人的需要;第二,从社会属性看商品是否具有高价值。

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该条所称“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与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接受和提供宴请或者安排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同,不应混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只要有现实可能性就应该认定,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则需要客观证据,而不是主观推定,避免主观归责。

第四,剧情

这一条款对违纪行为拟定了两个等级的处罚,明确了只有情节严重的违纪行为才应受到处罚。这里的情况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借的钱和物的价值不应认定为违纪;第二是借钱、借物时是否有粗暴的手段和恶劣的态度。

在逐一明确了以上四个核心因素后,需要排除以借款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可能。根据2003年6月5438+065438+10月03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应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断:(1)是否有合法合理的借款理由;(二)资金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是否有经济往来;(4)出借人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是否有借后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6)是否具有回报能力;(七)不归还的原因;等一下。

总之,在认定公职人员向管理服务对象借钱时,不存在这种违纪违法行为,不适宜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如果因“人情”、公婆关系、小成长、多年交集等发生经济往来。,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种“借用”行为属于民商法范畴,不具有危害性或者危害性较小,没有达到惩戒的程度。处分权不应干涉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利,除非民事主体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中国生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党纪责任必须追究”、“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等表述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达到一定程度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