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疫苗生产和批签发的内容是什么?
疫苗管理法疫苗生产和批签发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疫苗批签发制度。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批签发机构应当及时公布上市疫苗的批签发结果,供公众查询。
国家对疫苗生产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从事疫苗生产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从事疫苗生产活动,除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事药品生产活动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适度的规模和足够的生产能力储备;有保证生物安全的系统、设施和设备;满足疾病防控的需要。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确需超出疫苗生产能力委托生产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接受委托生产的,应当遵守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疫苗质量。
申请疫苗批签发,批签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同批号产品的批生产和检验记录、摘要等资料和样品。进口疫苗还应当提供原产地和批签发证明,原产地免批签发的,应当提供免批签发证明。
疫苗批签发应当逐批进行资料审查和抽样检验。疫苗批签发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应当根据疫苗质量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