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聘三级士官的条件

法律解析:三级士官续聘的条件是:已批准服役三期(4年)的二级士官,续聘为三级士官。士官军衔由6级调整为7级。称谓从低到高依次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至六级军士长的军衔称号自此取消。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超过期限不再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起,士官军衔设置为一级士官至六级士官。二级士官是中级士官的最低军衔。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应当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被选拔为各级士官的,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

(二)选拔担任中级、高级士官,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选拔担任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五年、八年,并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技能水平;

(四)选拔担任指挥管理士官和指挥技术士官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五)被选拔为上级士官的,应当在本级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满2年的,经所在单位批准,选定为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