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的过程
1.采购预算及申请:采购人编制采购预算,填写采购申请表并提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理由,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财政局采购管理科。
2.采购审批:财务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和相关规定确定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方式——是委托采购还是自行采购。
3.选择代理机构:程序与公开招标相同。
4.建立谈判团队。
5.谈判文件的准备: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和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估交易的标准。
6.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并邀请至少三家供应商进行谈判。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7.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专注于分别与每个受邀供应商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等信息。如果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化,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顺序可根据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倒序或抽签确定。
8.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最终报价,采购人按照满足采购要求、质量服务对等、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要求供应商尽快报价有助于防止交叉投标。
9.评审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供应商名单、谈判文件修改、供应商报价和谈判专家名单。
10.结案通知:公示期满无异议可发布结案通知。
二、政府采购和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并最终确定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其核心是竞争(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与谈判)和谈判(即必须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最终结果)。没有这两条,所有的行为和结果都是不合理的,不规范的,甚至是违法的,都应该停止。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在特殊情况下,这种采购方式具有采购周期短、采购成本低、方便灵活等优点。不过,专家提醒,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一定要认真把握,准确操作。当采购人和评审专家重“评”轻“谈”或只“评”不“谈”时,政府采购机构必须及时制止,以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严肃性,否则容易引发质疑和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a)建立一个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规定谈判程序、内容、合同草案条款和评估交易的标准。
(三)确定受邀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至少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的所有成员都集中精力与一家供应商谈判。在谈判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等信息。如果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化,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最终报价,采购人应按照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对等、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参加谈判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