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到监狱的分布是怎样的?
法律解析:监狱服刑人员一般分为:特别严重:剩余刑期超过总刑期的五分之四,服刑期月均减刑分低于1分;严格管理水平:剩余刑期不到总刑期的五分之三,已服刑期月均减刑分值大于等于2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九条进入看守所的罪犯,必须附有逮捕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出具的刑事拘留证明,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改场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押解罪犯的证明。没有这种证明,或者证明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七条。被判死刑但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佩戴额外的装备。
经看守所所长批准,有事实表明可能犯罪、暴乱、逃跑或者自杀的犯人,可以使用机械设备。紧急情况下,可以先用,然后向看守所所长汇报。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解除。
第二十二条监室应当通风、采光、防潮、防暑和防寒。看守所应当定期检查监舍,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
在押罪犯的生活区域不得影响其日常生活。
第二十八条在押罪犯,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和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