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采购代理机构评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市直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
为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营造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和《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分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在8月17日之前将您的书面意见发送到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附件:《荆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荆门市财政局
2022年8月9日
(电话:6663037;联系邮箱:274922758@qq.com)
荆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分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营造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和《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证(包括在湖北省注册的代理机构和在省外注册的在省内执业的代理机构),在荆门市财政局注册,受采购人委托,在其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经办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经办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也不包括离退休、聘用和兼职人员。
代理机构应当规范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管理,提高咨询和调查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起草合同文本、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专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的评分管理。代理机构涉及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五条代理机构代理我市政府采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应采购文件编制和采购活动组织能力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己的场所组织评价工作,应当具备必要的评价场地、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和设施。
第六条符合录用条件的机关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完成网上报名,然后按流程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报名。注册成功后,可以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提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账号和密码。代理机构注册时,应填写以下信息:
(一)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2)法定代表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以及该机构在过去1个月内为专职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3)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员工实务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员工定期轮岗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和审核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诚信制度等。
(四)自行组织评价工作的,应当提供评价场所地址、评价室照片、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等资料。;
(五)省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代理机构对注册和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代理机构变更注册信息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更新注册登记信息。
第八条省财政厅依据“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开。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的专业领域和评分评估结果,从名单中自主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代理机构的进退机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接受各方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选号等方式干涉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
第九条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文件保管、收取代理费的方式和标准、协议的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评标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应当清晰可辨,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销的中介机构,应当向有关购买人移交档案,不得擅自销毁,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目录注销。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并说明取消原因。因逃避检查、隐瞒违法行为而恶意注销的,市财政局将严肃处理。
第三章评分评估
第十二条计分考核是对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和业务运作进行定量比较的管理措施。市财政局对经办机构的评分管理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考试(竞赛),经办机构应积极参与,相关信息纳入评分考核范围。
评分时,市财政局应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发出评分通知(详见附件1),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对评分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计分考核的计分周期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每个自然年度,每个周期满分为12。
第十四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机关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分别为3分、6分和12分。多次违法违规将按次数计分。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有本办法规定以外的违法行为,经举报或查证属实的,市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类似性质进行计分。
第十六条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累计得分低于12分的,该周期得分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对12分的机构进行约谈,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2),整改时间为90天;若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均得12分,则第二次整改时间为180天;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记12分的,第三次整改时间为360天。
市财政局将定期在官网、市财政局公示整改机构名单及其得分情况,并将整改期间的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整改期间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应当提前向市财政局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代理机构在省内有分支机构的,视为同一代理机构。如果该机构被多个财政部门记分,则由每个记分周期最终得分为12的财政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
第十九条机构对评分情况或整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分通知或整改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并报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备案。派出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整改方案组织整改。整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全员培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等。,从而提高专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整改期满后完成整改的经办机构应当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备案,并对经办机构实行“一户一案一档”管理。
第四章评分情况和分数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3分:
(一)采购前准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符的;
2.代理采购进口产品不按规定执行的;
3.代理不拟按要求公开的采购项目;
4.未能及时实施采购,导致采购延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反规定收取购买文件的费用;
2.未能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供采购文件;
3.提供采购文件时,预先设定采购条件或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
4.发出的采购文件内容不完整或错误,前后条款矛盾、含糊不清;
5.采购文件未体现相关政府采购政策的作用,如未按规定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未落实中小企业评审优惠政策,未明确“政贷”相关政策;
6.供应商已按规定提交各种声明和承诺书,仍要求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7.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价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价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
8.在不合理的条件下区别对待或歧视供应商。
(三)采购信息发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不完整、不正确,或者同一采购项目发布相同内容的采购信息两次以上的;
2.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布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公布中标(成交)结果时未同时公布采购文件的;
3.未在发布中标(交易)公告的同时发布中标(交易)公告的;
4.擅自变更地点,未及时公布更正信息或者未书面告知的;
5.采购活动依法需要终止,未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理由的;
6.对已发布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时,未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且未及时通知所有获得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7.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澄清、修改、延长投标(响应)截止时间或调整开标(响应)日期。
(四)在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按时组织采购活动的;
2.采购活动开始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影响正常评审的;
3.评审前未统一保管评审委员会成员的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上交,但未拒绝参加评审的;
4.未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告知回避要求或者公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的;
5.未宣读采购文件中相关重要内容,如无效投标、无效报价等。,未能提请评审委员会成员认真检查采购文件中资格和评分标准的相关条款;
6.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未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开标、评标现场隔离的;
7.在评审过程中,没有足够的时间让评审专家阅读采购文件和招标(响应)文件,或者没有正当理由督促评审专家尽快结束评审的;
8.未能提出纠正采购文件中不合理评分标准和采购要求的建议,导致大多数专家无法理解并继续评审;
9.在组织开标、评标过程中,有倾向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10.组织样品评审和样品储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11.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的项目,发生非最低价成交时,未提醒评委说明低价未成交的原因并做详细记录的;
12.未对评标结果进行检查,未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或书面说明理由,客观评分不一致、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评分汇总计算错误或得分异常偏高或偏低的;
13.政府采购活动记录不完整、不准确;
14.未按要求组织再评价的。
(五)在验收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采购人的委托,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未及时协助采购人验收采购项目的;
2.对评标专家业绩的评价有虚假或恶意,评标专家投诉有效。
(六)在档案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制定和实施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政府采购档案不完整、不及时的;
2.同一采购项目的备案文件与已发布的采购文件和网上公告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3.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不按管理制度执行的;
4.机构未定期组织专职人员学习培训的;
5.市财政局组织的业务考试合格代理人数少于5人;
6.代理机构无故不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试(竞赛)。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6分:
(一)采购前准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代理未备案采购实施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2.擅自代理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三明知采购人违法设立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仍代理该类政府采购项目的;
4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的规定实施采购的;
5.未按规定实施电子采购全过程的。
(二)在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指派兼职人员单独开展政府采购业务;
3.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
2.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不清晰的;
4.采购活动现场组织混乱,与评审无关的人员进入评审现场,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成员和现场工作人员查看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随意出入现场;
5.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或者通过检测样品、考察供应商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
6.指导或协助购买者违规操作;
7.在评审过程中以及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无关人员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审材料而未予制止的;
8.非法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9.代理机构重新评审、答疑,导致结果发生变化,未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备案的。
(三)在处理询问和质询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合格供应商的询价和质疑;
2.未按要求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询;
3.对询问或质询的答复不涉及询问或质询的事项,导致投诉成立或一年内收到三次以上投诉的;
4.询问或者质疑答案违背客观事实,或者在办理过程中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
5 .未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告查询处理信息的;
6.在处理询问和质询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与财政部门合作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收到市财政局送达的投诉信副本后,未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资料,且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的;
2 .隐瞒、虚报、乱报或未及时提供市财政局要求的相关资料的;
3.不配合市财政局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的;
4.经检查,发现该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相关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12分:
(一)涉嫌伪造信息:
1.代理机构在登记注册信息时提供虚假或伪造材料的;
2.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3.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违反规定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2)涉嫌串通投标:
1.某机构员工恶意诋毁或排挤其他机构,或唆使供应商恶意投诉;
2.与采购人、供应商、评标专家恶意串通;
3.在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标底和评标专家等信息,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涉嫌非法代理:
1.代理机构在其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或者为其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3.一年内三次或三次以上投诉后成立。
(四)其他违法行为:
1.因逃避检查或者隐瞒违法行为,恶意撤销原派出机构,另行设立新的派出机构,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2对于需要整改的内容,整改期间不予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分通知
_______:
因为你的公司有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
特此通知。
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整改通知书
__________:
贵公司年月日至年月日在计分考核中首次累计* * *分,得分超过(超额)12分。根据《荆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要求你公司整改。整改时间为* * *天(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特此通知。
市财政局(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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