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凯与日本人签订的第21条内容是什么?

第二十一条* * *分为五大项:

(1)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省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转让或租借其他国家。

(2)承认日本人在南满和内蒙东部有居住、旅游、经营工商业和采矿的特权。旅顺、大连的租赁期和南满、安丰铁路的管理期延长至99年。

(3)汉冶平公司改为中日合资企业,不允许公司以外的人就近开采。

④中国所有沿海港口和岛屿不出租或转让给其他国家。

⑤中国政府聘请日本人担任政治、军事、金融顾问。中日联合警察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的铁路建设权割让给日本。日本优先在福建省开矿、建海港、造船厂、修路。二十一条的要求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袁世凯不敢马上接受。消息一经传出,反日舆论沸腾。欧美列强对日本损害其在华侵略权益一致不满,纷纷提出批评。2005年2月2日开始正式谈判,电话1965438。日本通过支持袁世凯当皇帝把他引诱到台前,并对他进行武力威胁,企图使袁世凯政府全盘接受。日本人民反华爱国斗争日益高涨。鉴于局势的严重性,日本宣布第五个项目是希望的条件,它具有咨询性质。而提出新的案例,内容与原要求的一四条基本相同,只有几条改为换文。5月7日,日本发出最后通牒,期限为48小时。袁世凯希望欧美列强的干涉失败,但又怕得罪日本。天皇未能如愿,于5月9日提交了答复,称除第五项外,接受日本的要求,以后再协商。5月25日,所谓的《中日条约》和《换文》在北京签订。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吞并中国而强加给中国的单方面“条约”,袁政府后来不得不宣布,这一条约是由于日本的最后通牒而被迫同意的。此后,历届中国政府都没有承认它是一个有效的条约。

第二十一条

1915年1月18日

第一

日本政府和日本政府愿意维护整个东亚的和平,并期望进一步巩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睦邻关系。条款如下:

第一节。日本政府承诺,今后将承认日本政府拟与德国政府约定的一切处分,如山东省根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将一切权益让与中国政府。

第二节。中国政府承诺,山东省及其沿海地区的所有土地和岛屿,无论名称如何,都不会割让或出租给其他国家。

第三节日本政府允许中国修建一条连接烟台或龙口与吉焦的铁路。

第四条。中国政府承诺尽快开放山东省主要城市为商埠,供外国人居住和贸易。应当开启的地点另行约定。

第二

日本政府和中国政府,由于中国承认日本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的优越地位,兹就下列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款:缔约双方同意将旅顺和大连以及南满和安丰铁路的租期延长至99年。

第二节。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的日本国民可以获得他们建造工业用房或农业用房所需土地的租赁权或所有权。

第三节。日本国民可以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自由生活和旅行,从事商业和工业等各种业务。

第四节。日本政府已将南满和内蒙古东部的采矿权授予日本国民。至于拟建矿山,另行协商。

第五条。日本政府承诺,以下项目在处理前应获得日本政府的批准:

1.在允许他人在南满、内蒙东部修建铁路,或者向其他国家借款修建铁路时。

2.当南满和东内蒙古的税收被抵消和向其他国家借款时。

第六条日本政府承诺,日本政府如聘请政治、财政、军事顾问到南满、东内蒙任教,须先与日本政府协商。

第七条日本政府同意委托日本政府管理和经营济长铁路,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9年。

第三名

鉴于日本资本家和汉冶萍公司之间的密切关系,并愿意增进两国的利益,日本政府和中国政府就下列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款:缔约双方相互同意,在未来有相当大的机会时,将汉冶平公司作为两国合资企业;并承诺未经日本政府同意,中国政府不会处置所有属于该公司的产业,也不会让该公司随意处置。

第二款:中国市政府允许,汉冶平公司矿山附近的所有矿山,未经公司同意,不得由汉冶平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开采;此外,允许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行为必须首先得到公司的批准。

第四名

日本政府和中国政府为了有效地维护中国的领土,制定了下列条款:

中国政府允许中国沿海的所有港口和岛屿不割让或出租给其他国家。

第五名

第一节。在中国中央政府中,日本人应被聘为政治、财政和军事顾问。

第2条日本在中国大陆设立之医院、寺院及学校,均授予土地所有权。

第三段:中国和中国经常发生警察案件,导致了很多事故。所以有必要在必要的地方设置警察,作为日中合资,或者在这些地方的警察部门雇佣大部分日本人,以此来规划和完善日本的警察机关。

第四款:中国向日本购买一定数量的军械(如中国政府所需军械的一半以上),或在中国建立中日联合军械厂,聘请日本技术人员,购买日本物资。

第五款:中国同意授予修建武昌至九江、南昌铁路和南昌、杭州、南昌、潮州至日本铁路的权利。

第六条福建省筹备路矿、整顿海口(含船厂)需要外资时,应先与日本达成协议。

第七节。中国承认日本人民在中国任教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