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的土地有必要有选址意见书吗?
土地出让不需要选址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在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出具选址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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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流程:
1.出让方申请土地出让,受让方应说明土地用途。
二。转让方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图。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报告。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主管机关批准(如合并应提交合并合同)。
5.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6.双方的营业执照。
7.双方公证书。
三、实地勘察后,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并绘制出让红线图。
四、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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