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何解读雅典民主的这一论述?
1.实行直接民主。所有公民都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最高权力机构是公民大会。所有年满20岁的男性公民都有权参与并享有平等的立法权、投票权和监督权。在公民会议上,公民可以就城邦事务的动议自由发言或辩论,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投票或举手表决作出决议。这种直接民主促进了“公民-城邦”的融合,使城邦具有强大的凝聚力。
2.主权在民,轮流执政。前者体现在:公民大会对国家事务拥有最高决策和管理权,选举政府官员,决定和平,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财政支出,掌管一切政治事务。后者相辅相成:公民轮流担任公职,管理国家事务。公民有机会轮流任职,每年6个公民中有1人担任公职。所有公职的任期为一年;在其他公民任职之前,曾担任公职的人不得继续任职。这就为公民创造了广泛的参政机会,避免了长期雇佣带来的权力集中的滥用。
3.提倡法治,禁止人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雅典民主的基本原则。官员必须依法行事,一旦触犯法律,就会受到惩罚。伯里克利被指控玩忽职守,受审并被罚款,当时他还是首席将军。法律不能随意更改。如果新法对民主或城邦有害,任何公民都可以根据“非法陈述权”起诉发起人。如果诉讼成立,发起人将被罚款,甚至有生命危险。为了取缔人治,实行了“陶流放法”: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将企图的独裁者流放。客观上起到了防止专制、捍卫民主的作用。
4.权力相互交叉,相互制约。它的特点是权力重叠:公民大会的立法、陪审团法院的司法和500人会议的管理,它们相互制约。它不同于现代的三权分立:三者虽有分工,但不是平行关系,而是立法机关监督下的行政与司法的分权。行政和司法都向立法机关负责,但它们不是单一的政治,没有最高权力。甚至公民大会的决议也必须由陪审团法院审议和批准。500人会议主要是行政性的,但也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陪审团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司法,但也有一定的立法权。这有效地防止了个人专制和独裁。
但是,由剥削阶级的性质决定,雅典的民主范围是不完全的。雅典民主的局限性如下:
1.男性公民的民主。它促进了雅典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繁荣,也限制了社会另一部分人的权利和发展。它是伟大文明的催化剂,是在剥削和压迫非雅典公民的基础上维持社会不公正的暴力机器。
2.是小国寡民的民主。管理者需要德才兼备,有公众威望,但抽签、轮流坐庄的方式意味着素质低的人也同样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陶片流放法”是一种极端的民主,导致无政府主义的放纵。个别野心家打着民主的旗号蛊惑人心,让民主成为个人争权夺利的工具。
3.这是奴隶主的特权民主。因为它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本质上是奴隶主对奴隶和非公民实施专政的工具。这就决定了它有一个巨大的狭隘性:大多数奴隶失去了自由,不享有公民权,因此不能参与政治活动。
4.这是一种狭隘的民主。甚至自由民内部的民主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肤浅的。在伯里克利时代,享有权利的公民总数约为3-3.5万人,而参加公民大会的人数通常不超过3000人。为了生计,农民和手工业者往往不能每10天参加一次市民会议,因此他们表达意志和影响政府决策的能力大大削弱。奴隶主上层垄断十将军之位,操纵内外政策。10个将军可以连任,导致将军控制政府的局面。
5.外国霸权削弱了民主。希波战争后,与其他希腊城邦建立的蒂罗尔同盟及其在同盟中的领导地位被用来控制和剥削同盟各国。控制联盟的金库,向联盟收取贡品。伯罗奔尼撒战争中财政支出的相当一部分依赖于这种贡赋。进行军事移民,向盟友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