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陪审团制度公平吗?

第一,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是大陪审团。他们选择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做陪审团成员,但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不能做陪审员。这是为了保证陪审团能够从最原始的本性(良知)来判断案件。避免了法律人盲目追求规则或其个人法律见解(甚至恶法)的弊端。在英美法等判例法体系中,陪审团的决定有时与法律不同,因为陪审团的意见更注重人性。在这方面,他为解决法律正义不等于绝对正义的尴尬做出了巨大贡献。

第二,陪审团的选择应该由双方做出。双方律师会综合考虑陪审团的政治背景、宗教观念、家庭因素来判断对案件的态度。在陪审团的选择上,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也是对立的。可以说是相对公平的。

第三,一旦陪审团形成,他们的生活将受到限制。比如,告诉他们不要在法庭之外接触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比如报纸和电视新闻,因为这会误导他们的判断。如果有必要,陪审团甚至会被隔离,直到审判结束。一方面也是公平的,体现了司法的独立性,不受恶意媒体或不明媒体的操纵。陪审团裁判案件的依据来自法庭出示的证据,体现了程序正义。

第四,在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情况下,案件的决定权由多数人决定,案件的结果由陪审团的投票决定。法官只能根据陪审团的判断做出最终判决,这也限制了法官的权利。

当然,陪审团也会失控。比如大部分陪审团成员都会受到其中一两个的影响,做出非理性的判断,但这是极其罕见的现象。

从防止司法腐败的角度来看,影响整个陪审团的判决比影响一个法官要困难得多,从人类历史的角度来看,也困难得多。

所以英美法中的大陪审团制度是目前大法系中比较公正的审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