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取消抽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所称专家应当在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单或者招标机构专家库相关学科专家名单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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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由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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