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延高铁铜川新区拆迁范围
新建Xi至延安铁路(银泰段)
项目建设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新建Xi至延安铁路项目是国家高铁走廊和我省“米”级高铁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振兴铜川、延安革命老区,促进红色旅游发展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为节约集约用地,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土地管理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xi至延安铁路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延高铁铜川段征地拆迁及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以及《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印台区西延高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征收范围:红线正式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含设计变更),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铁路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和铁路综合开发要求(另列),纳入拆迁安置范围。
第二条征收补偿方式:本次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第三条征收面积:以实测承包面积为准。
第四条签订期限: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0日内,被征收人应当签订房屋及地上建筑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五条产权认定:被征收房屋原则上以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为准。如法律文件丢失,村镇统一规划建房,但未办理建房手续,实行建房审批制度前建成使用的房屋等。,住建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 * *一起鉴定。
第六条自征收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双方自行终止租赁关系;有抵押的,产权人自行注销抵押;产权纠纷应当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任何因房屋租赁、抵押、产权纠纷而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迁入和分户手续;自然资源部门停止办理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手续;征收范围内的商业网点一律停止营业。
第八条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构)筑物;擅自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第二章房屋征收的实施步骤
第九条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人员对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和评估。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查勘鉴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地产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信息或者组织评估机构、公证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查勘、登记、公证后,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
第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被征收人名单在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后依法公布。评选失败的,通过投票、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或者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复核评估或者答疑解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报告。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应当根据房屋评估报告和征收公告规定的签订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同时将房产等手续报房屋征收部门备案,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补偿协议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拒不领取补偿费且拒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公证处申请将补偿费提存公证,责令限期迁出,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订期限内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拒绝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西延高铁(银泰段)项目建设征收房屋,是因村民小组未调整土地用于重划宅基地,全部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补偿
1.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用土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第十一条规定,被征用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按照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和等级,确定补偿单价。货币安置补偿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合法房屋评估的重置价格给予。
2.室内装修、其他临时建筑、畜棚、温室及附属设施,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3.对从事生产经营的非商品房,公告征收前实际经营1年以上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不含仓库等附属设施)35元/月*平方米,一次性补偿6个月作为停产停业损失。
(二)补贴标准
搬迁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为每户5000元,一次性补偿。
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搬迁期限,或者被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予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四章奖励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在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15日内签订征收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的,每户奖励5000元。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任何奖励。
(一)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期腾退房屋的。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章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涉及的集体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者采取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征收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收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印台分局负责解释,并由金锁阵人民政府和印台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