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制度的历史上有哪些证据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一阶段,神启式的证据制度,有些被称为神判,在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低下,适用于当时的控告(弹劾)诉讼制度。“神启”成为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原始证据体系。其主要特征是通过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的是非。它的方法包括烧铁、煮汤、决斗、抽签等等。
第二阶段,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适用于封建社会当时的纠问式诉讼制度,成为比较流行的证据制度。其主要特征是,法律事先机械地规定了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可靠性、证明力等各种形式规则,并不需要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只需要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证据的可靠度的百分比为基础。机械计算就可以了。证据可分为完整、不完整、不完整、大部分完整等。几个不完整的证据可以加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不管是自动供述还是刑讯逼供,只要是亲自供述的都可以。
在中国封建社会,诉讼方式以审判长裁判为主,辅以刑讯逼供至上的法定证据制度。刑讯逼供的条件、程序、工具都是法律规定的,而刑讯的工具通常是法律规范的“棍子”。法定证据制度要求更周到的证据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审判长的随意性,比神判证据制度进步了一大步。但是,这种客观公正的假象,使得有罪推定和获得的口供。
第三阶段,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心证证据制度,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辩论式诉讼制度,取代了封建社会盛行的法定证据制度。法律没有事先机械地规定证据收集、可靠性、证明力的标准,法官要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结合法律素养、法庭经验和心理良知。自由心证原则最早由法国制宪会议于1791年通过,并于1808年写入《刑事诉讼法》。后来被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至今仍然有效。一些国家对自由心证的形成规定了一些限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中,没有自由心证(或内心确信),而是实际贯彻了一系列判例形成的形式证据规则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原则。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也采取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制度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强化了辩护权对抗起诉权,民主文明,符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要求。但是,它对法官的素质要求更高。
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同样有着悠久的历史,但仍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难以解决。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行政证据问题是一个非常棘手的新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采用法定证据制度,而倾向于自由心证制度。但是,这种自由心证并不是任意的。而是采用了现代理论研究的成果和WTO的现代法治理念和正当程序,规定了相对完善和严格的规则作为保障。这种现代自由心证与预定规则相结合的证据原则,无疑是工商行政执法的证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