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公积金提取流程

1,应用。申请人根据序号向分布在全市各县(市)的肇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服务大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接受。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在全市各县(市)业务服务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审批。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或者需要查看档案,不能当场批准的,当场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资料回执,并说明不能当场批准的原因。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或者需要提交的资料。

3.认可。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在全市各县(市)业务服务大厅窗口,经办人员当场审批,窗口办结。申请人将当场收到肇庆市住房公积金收据;不予通过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住房类别:

1,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2、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4、大修自住住房;

5.租房自住月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的15%。

非住房类别:

1.职工连续三个月足额缴存,本人和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可按实际租金支出全额提取;

3、租赁商品房的,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金额。

提取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相关活期储蓄存折、储蓄卡);

3.结婚证或结婚证;

4.当年月度还款凭证(应有最新贷款余额、剩余期限等贷款信息,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5.贷款收据或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不需要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期限、贷款金额、利率等贷款信息)。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支取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