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征地补偿费的规定是怎样的?
苏州征地补偿用的是什么规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公众利益,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我市公共利益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级市人民政府、吴中区和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苏州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以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承揽房屋征收任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办公室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及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区改造,应当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不符合城乡规划或者非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不得纳入房屋征收计划。第八条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征收房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红线图)、土地性质证明等相关材料。第九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住建、规划、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暂停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和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分析房屋的生产、销售、出租、抵押情况,迁入或者分户,办理房地产公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中发现未登记建筑物的,房屋征收部门将相关调查材料移送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应当及时认定并处理。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调查结果。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的同时,应当委托两个以上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抽样评估,获取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和修正系数等数据,计算征收成本。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补偿方案应当报政府备案。补偿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补偿方式及补偿方式的选择;(2)住宅和非住宅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标准;(3)住户统计规则;(4)住宅和非住宅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基数;(五)各种补偿、补贴和奖励的标准;(六)安置房数量、位置、邢弢面积和基本结算价格,安置房购买标准;(7)拟定签约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八)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在政府网站和征集范围内公布。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房屋接收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四条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 *负责实施。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内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补偿费应当设立专用征收账户,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做到房屋征收补偿费足额发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对补偿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第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拟实施的项目名称、确切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日期、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征收涉及500户以上(含500户)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依法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三章征收与评估第十七条对从事房屋征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诚信管理制度。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工作经历、技术水平和社会声誉,每年公布名单。第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单中协商选定。具体而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单,并在公布后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意见。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实施评估操作。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公布的名单中适当选择5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摇号前5日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和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当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当场公示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第十九条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同一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间、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统一标准。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以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为基础,优先采用市场法。如果市场法不适合,可以用其他方法评估。被征收房屋及其合法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一并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和其他不动产的价值,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主体的价值分开评估。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对被征收房屋现场逐户进行实地调查评估,核对估价对象状况,做好实地调查记录,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和资料,并妥善保管。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记录应当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认可。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取视频资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无关联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间应当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对被征收人确有误判、遗漏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当场记录,并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修改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改后,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分户评估报告移交给被征收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改后,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分户评估报告移交给被征收人。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必须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名,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0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值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值未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进行复核。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受理房屋征收估价后,应当自收到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委托3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的估价组办理房屋征收估价,并出具书面估价意见。第二十六条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二十七条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房屋征收引起的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3)房屋征收造成的损失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以及其他有关补助和奖励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征收非公益性房屋的附着物,不进行产权调换。租赁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就终止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第三十条因旧城改造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在改造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造地段或者附近地段的房屋。第三十一条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确定。非住宅建筑分为商业建筑和非商业建筑,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方式为准。具体分类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第三十二条住宅改作非住宅使用的,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办理。非商品房改建为商品房的,应当报规划部门批准;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改变的,仍按原用途确定。不承认住宅改建为非住宅、非商业改建为商业,但实际存在合法经营者的,持有效营业执照者,可以补偿搬迁、停产停业等费用。租赁业务,需要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第三十三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优先获得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第三十四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房屋法定面积的确定、计户规则、租房补偿及落实政策、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安置房过渡期限等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适当奖励。第三十六条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因征收拆迁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安置房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过渡的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第三十七条安置房的规划建设应当征求房屋征收部门的意见,安置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满足交付后入住的基本功能。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市区安置房的组织、建设、规划、供应和销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设立固定场所,公开房屋地理位置、小区平面布局图、房屋单体平面图、楼层网格图、安置房价格等信息。,供买家了解和自由选择。第三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期限内,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应当有统一的文本格式。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四十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决定的批准程序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十一条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制度,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情况。审计部门对补偿费和房屋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征收补偿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征收补偿档案。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照原规定办理。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县级市人民政府、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一个镇行政区域内,在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范围内,以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位置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再以区划为依据,综合计算征地补偿的标准。综上所述,征地补偿是我们公民最关心的事情。一般在征收之前,各城市都要做出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征收时出现任何纠纷。所以征地补偿肯定要把每一笔补偿款都放到第一个征地人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