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关于总统选举的规定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第三节:选举程序

选举人在各自的州集会,投票给两个人,其中至少有一个不是投票人所在州的居民。选举人应当开列名单,标明所有候选人和每人得票数;在名单上签名作证,并把密封的名单送到美国政府所在地给参议院议长。

参议院议长在参众两院全体议员面前打开所有证书,然后统计票数。获得最多票数的人,如果票数超过所选选举人总数的一半,即为总统。如果超过一人获得此种多数票且票数相等,众议院应立即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如果没有人获得半数以上的选票,协会将以同样的方式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选出一名主席。

但选举总统时,选票由各州统计,每个州代表一票;三分之二的州有一名或多名代表出席,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选举总统需要所有州半数以上的选票。在每种情况下,总统当选后,获得最多选举人票的人是副总统。但如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票数相等,则由参议院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副总统。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第五款:选举资格

当任何人正式宣誓就任总统时,他必须:

1,至少35岁;

2.出生时是美国公民;

3.在美国居住了14年。

之后通过了两项修正案,进一步修改总统和副总统的就职资格:

1,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二修正案规定,副总统候选人也必须符合总统候选人的所有要求;

2.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规定,总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扩展数据:

总统权力

总统是所有武装力量的总司令,但宪法第一条规定只有国会有权宣战。总统可以在国会授权下部署和调动军队,但没有直接宣战的权力。

根据历史学家托马斯·伍兹的说法,“自朝鲜战争以来,宪法第2条第2款中关于总统为军队总司令的表述,往往被理解为他有权在外交事务中采取必要措施,或者至少有权在实际操作中不经国会同意而派兵参战。”

但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每一次重大军事行动从技术上来说都是“军事行动”或联合国的安全行动,在国会眼中可以被视为合法,因为它们要么得到各种联合国决议的支持,要么得到像东京湾决议或伊拉克决议这样的决议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