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收费标准能否统一执行(一)
法官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政府采购操作规程要求,中标候选人的评选是评委“集体评选”的结果,而兼职评委与政府采购项目供需双方无关,最大限度地维护评标的公正性。从评委的组建步骤来看,都是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照一定条件遴选产生的。各种职业的法官被分类在法官库中,以备需要时随机挑选,意在以程序正义对抗可能出现的实质不公。兼职法官不仅为政府采购做出了贡献,而且劳动报酬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吸引力之一,服务费的高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官参与的积极性。由于标准不统一,工程采购与政府采购的划分,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评委服务费标准的差距,评委有意见,但更有甚者,一些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利用评委服务费标准不统一的机会,贿赂评委的资本,使评标结果向既定方向偏移,违背了评委的中立原则,对政府采购的长远发展不利。为了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统一的评标费标准势在必行,但在实施过程中,也要综合考虑体制和机制上存在的问题。评委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不能作为迁就评委的因素。评委评标的最终结果是政府采购前期所有准备、组织和协调工作的最终结果,直接反映了政府采购的质量。评委用自己在技术领域的知识和自己对专业知识的体会和理解作为评判投标人技术优劣的依据,凸显了评委专家型人才的气质,但评委的工作更重要。不是凭空做出来的,而是根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制定的评分规则。评委必须接受采购主办单位的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一旦出现一些违规行为,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处理,直至清除专家评委队伍。作为分布在各行各业的技术人才,有些甚至供不应求。采购机构关照他们没有错,因为政府采购项目没有评委是动不了的。评委的工作直接有助于采购项目目标的实现,评委要承担评审结果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评分方法和采购原则的责任风险。而且他们在评标过程中花费了相当大的精力,给他们适当的报酬应该是评委的权利。但是,法官不能以法官收费的高低作为判定是否的依据。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些评委只要听说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就不愿意投标,但愿意参与社会机构的项目。主要原因是项目标底大,代理机构收入高,自然要适当提高评委费用,项目评标程序和方法固定,评标时间短,所以对项目评标积极性高。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政府采购体制割裂,项目采购由私人社会代理机构运作,但忽视了对项目代理机构收费标准的管理,导致此类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注册登记、招标采购、标前佣金等环节存在多种收费项目,聚集了一定的资本。而集中采购制度一般不收取相关费用,法官费用由财政统一执行,一般比较低。其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难以建立统一的法官服务费支付标准。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工程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但实际操作中却游离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之外。所以即使要制定评估服务费的支付标准,也可能只是在政府采购的实际范围——货物和服务——就像财政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所涵盖的范围一样。再次,不能否认评委库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部分项目缺少评委。为了吸引评委参与评标,一些临时提高评标费标准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评标费支付标准不一致。我们认为应客观看待法官服务费问题。既要看到评委的辛苦,尽可能给他们一些补贴,又要量力而行,统一标准,不能在评审费的标准上过分迁就评委。有人说法官应该职业化,但是法官每年使用频率的规定限制了法官职业化的进程。既然要职业化,法官作为一个职业就应该有一个充分展示的舞台。为了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原则,法官不适合成为某个领域的常客,所以注定职业化之路崎岖不平,一般不可行,所以兼职法官更适合。对于兼职法官来说,很难管理。有些信息很难把握,只能根据现场的表现进行粗浅的观察。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和态度很难控制,只能建立随机抽样次数和实际参与率的数据。当然,我们欢迎100%参与,而低于一定比例的评委可能会被列入预警名单,长期保持在预警数据以下。有可能被从评委队伍中除名。这样的管理措施虽然有些仓促,但这是兼职法官的一种方法,应该说比一味迁就,忽视对法官的管理要好得多。法官的费用可能会成为买家和代理商手中的工具。表面上看,好像只是钱多钱少的问题。其实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很多有名的东西,一定要注意。我们知道评委是决定成功候选人的最终渠道。从维护政府采购的竞争性和公平性来看,维护法官的形式和程序公正性是最有保障的,因为法官与采购机构和供需双方没有直接的关系,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应该说已经规范和深入人心。靠行政命令决定谁中标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评委评标定标的操作模式已经被广泛认可,那么对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来说,如何利用评委神不知鬼不觉地达到目的,就成了他们政府采购的重头戏,适当提高评委费用自然也就成了他们手中的工具。采购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允许法官的好处,并要求他们照顾他们。冠冕堂皇的办法就是提高法官收费标准。对于评估服务费用的突然上涨,法官们非常清楚,所以在买家和代理机构的适当引导下,做对彼此都有利的事情是顺理成章的。可能有人会问,评分办法没有明确的详细要求,评委也不能有所作为。其实持这种观点的人只是其中之一。在任何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中,评委的自由裁量权都是会一直存在的,因为评分方式不可能是竞争性的,评委必然会根据自己的技能和经验存在。一旦对自由发挥的人才进行定向引导,那么泰铢积累的结果自然会形成合力,满足采购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这种满足感是合理的,外人看不出来的。鉴于评委、采购投标人和代理机构之间可能存在的相互关照,建议将评委费用的分配权集中起来,将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权利交给某个机构执行,这样相对合理。从利弊和操作考虑,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统一分配相对合理,以控制代理机构和采购投标人对评委行为的利用。想法很理想,但是有问题,影响统一分配的效果。一是当前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出现割裂,难以真正统一运行管理平台。拆分的情况必然导致执行标准不一致,效果自然不好。虽然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是各级财政部门,这在《政府采购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法定监管部门只是在货物和服务上有所作为,对工程采购的监管却毫无头绪,直接影响统一效果。第二,正式的控制措施无法阻止利益相关者的秘密交易。法官费用的集中支付,看似只是切断了相关利益方直接沟通的手段,但并不意味着不能私下进行交易。对于采购人来说,目前的财务报销制度允许灵活办理,而对于民间招标机构来说,更担心相关费用灵活办理的长期性问题,所以形式控制不了内容,只要双方都想在规范之外操作。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