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介绍一下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我一直不明白。
对于需要陪审团审理的案件,第一步是挑选陪审员,组成陪审团。陪审员的产生往往非常复杂,陪审员的遴选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初审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助理从当地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取了一份候选人名单。法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陪审员候选人的初始人数,有时陪审员人数可高达两三百人。
陪审员是公开挑选的。选定时,法官和双方律师都应在法庭现场。法官开始筛选候选人时,应向候选人简要介绍案情。经法官同意,其他人可以列席法庭。陪审团候选人通过抽签决定法庭的座位号。陪审团候选人的数量非常重要,因为陪审员是按数字顺序挑选的。确定数量。考生按号入座后,应按照法官助理的指示,在法官助理的帮助下填写问卷。具体案例不一样,问卷要调查的问题也不一样。以环境诉讼为例,调查问卷可能包括“你对环境保护和产业发展的看法”和“你是否受到环境污染的侵害”。在烟草诉讼的情况下,调查问卷可能包括“你吸烟吗”和“你的朋友是否患有与吸烟有关的疾病”;在关于艾滋病的诉讼中,问卷上可能会有“你对同性恋怎么看”这样的问题。问卷还会涉及到考生与本案律师的关系,比如是否认识哪位律师,是否委托哪位律师等等。候选人和证人之间的关系也是需要调查的一个重要问题。调查表将列出在未来诉讼中出庭的证人。双方的法官和律师将根据这些调查筛选候选人。法官也可以直接问候选人,比如有没有会影响他(她)做出公正裁决的因素等等。
法官会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人排除在陪审团候选人之外。比如:非美国公民,有犯罪记录,没有投票权等。候选人还可以向法官提出自己不适合担任本案陪审员的理由,请求不担任陪审员,如患有疾病等。这些理由都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法官同意就可以回避。担任陪审员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当法官不同意时,候选人不得擅自退出。调查显示,大多数美国人不愿意担任陪审员,主要原因是耽误时间,影响工作和生活。陪审员虽然有补贴,但是金额很少,一般在8到15美元左右。
法官淘汰不合格的候选人后,接下来的程序就是由双方律师对候选人进行筛选。一方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拒绝或保留候选人。一般情况下,一个律师行使否决权不能超过四五次,特殊情况下可能六七次,多达10次,否决权的多少由法官决定。陪审团的组成往往决定了案件的成败。在著名的罗德尼·金诉LAPD一案中,原告败诉,因为在一审中陪审团的组成有利于被告。但是筛选的原则很简单,就是淘汰不利于自己党派的候选人。对于提出的候选人,双方律师要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双方律师可以向候选人提问,根据候选人回答的内容判断是否行使否决权。律师设计什么样的问题,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学问。但律师可能不会直接问“考生如何看待这个案件”这样的问题。法官要对律师提出的问题进行核对,如果问题不合适,可以否决。如果双方否决权用尽,陪审员人数仍达不到要求——12名陪审员,只能由法官根据人数决定。陪审团确定后,为了防止意外,还需要几名候补陪审员。一旦陪审员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行使陪审员权利,可以由候补陪审员代替。陪审员将佩戴特殊的陪审员徽章。陪审员徽章因州而异。大部分都是圆的,只是颜色不一样。有些州是黄色的,而有些州是红色和白色的。
正式开庭前,法官会以书面形式详细告知陪审员注意事项。告诉我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比如不允许与任何人(包括其他陪审员)讨论参加陪审团的案件,不允许未经批准离开法庭,不允许未经同意使用电话,如果别人与陪审员有非法联系必须及时向法官报告,不允许阅读有关本案的报纸。一般情况下,陪审员不能单独与法官见面交谈。如果要和法官谈,还必须有双方律师在场。法官有时会要求陪审员注意几十个项目。每个陪审员在阅读这些文件后都签上自己的名字,表明他已经理解了这些注意事项。评审团有协调员和组织者,他们也可以被称为“评审团团长”。陪审团主席由全体陪审员选举产生。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情况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离,避免陪审员受到外界干扰。陪审团很少被孤立。被隔离的陪审员通常住在指定的酒店,由警卫看守。未经法官允许,陪审员不得离开住所。隔离期间,陪审员不得读报、看电视,以防受到外界影响。著名的辛普森案件的陪审团与外界隔绝。国外对案件的审理一般是连续审理。从审判开始到裁定作出,除法定休息外,不得中断。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会不断给陪审团各种指示。比如指出哪些证据是非法的,没有证据效力,指示陪审团在认定事实时不要使用这些证据。如果陪审团采纳了证据,陪审团作出的裁决无效。
为了陪审团做出公正的裁决,任何贿赂陪审员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陪审员也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制裁。
美国的法庭审判实行质证制,即法官和陪审团都不能直接询问案件的证人,只能询问双方律师。律师对自己证人的询问称为主询问,对对方证人的询问称为反询问。陪审团通过双方律师对证人的询问了解案件事实,法官控制双方律师的质证。当法官和律师讨论案件的程序性问题时,陪审员不能参与,因为陪审团不能决定程序性问题。
当双方证人出庭作证时,法官可以要求陪审团讨论案情并做出决定。陪审员根据原告的要求初步形成裁决,然后提交给陪审员表决。一般情况下,民事和刑事案件,裁决的投票结果达到9票以上。被控谋杀的案件需要一致同意。投票时,需要所有12名陪审员投票。当然历史上也有过1陪审员缺席,11陪审员投票仍然有效的情况。如果一般案件在原告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上不能达到9票以上,陪审团需要重新考虑,直到形成多数裁决。陪审团如何认定事实,如何形成裁决是绝对保密的。即使在案件判决生效后,陪审员如果泄露案件的讨论过程,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在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中,陪审团只能在原告请求的数额内作出裁决,不能超过原告请求的数额。这和大陆法系辩论主义的精神是一样的。庭审前,法官会通知当事人及其律师,陪审团会在下次庭审时宣布判决结果。在听证会上,法官将询问陪审团主席是否已经做出裁决。如果达成裁决,代表团团长将宣布裁决和投票结果。陪审团主席宣读裁决后,法官会逐一询问陪审员是否同意。如果此时有陪审员反对,以至于反对票超过4票,则判决无效,陪审团重新审议。
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法治和美国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体现了美国诉讼制度的特点。陪审团制度的国民参与是美国诉讼制度中最吸引人的部分,充分体现了美国法治的民主化。陪审团制度的存在成为了交叉询问制度、律师制度等其他具有美国特色的制度的基础和前提,甚至影响了美国的法律教育制度和方法。陪审团制度的魅力让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应接不暇,美国文化的强大也让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试图移植和引进,但最终都以失败告终。在中国,也有很多人热爱陪审团制度,被其华丽的光彩所折服。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陪审团制度是美国特殊历史的产物,有着特殊的一般社会文化和法律文化背景,尤其是陪审团制度是一个高成本的制度。像我们这样的国家很难享受,光是挑选陪审员就要花几天时间。在独特的法律意识背景下,陪审团的意志就是人民即上帝的意志,陪审团认定事实的公正性永远不容质疑,陪审团的裁决不容置疑。基于我国法律意识的背景,恐怕社会很难接受这一点。事实上,由于陪审员的知识背景、生活背景、认知方式和种族意识的差异,不同的陪审团会产生不同的裁决结果。陪审团制度体现了规则的游戏性。陪审团制度是否应该废除或改变的问题一直是美国人讨论的话题。我们不能对陪审团制度的出现视而不见。正如美国人所说,至少陪审团制度的问题和好处一样多。虽然俄罗斯新宪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实行陪审团制度,并将于2003年在俄罗斯联邦实施,但在审判中已经面临诸多问题。此外,俄罗斯引入陪审团制度也有其特殊的政治和历史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