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不抽会抽吗?
第一,身份合法。《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专家评标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三分之二”的规定也明确了专家在评标中的重要性,体现了评标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二是权力独立。《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这说明评标是评标委员会的一项独立活动,作为参与评标的专家,具有独立行使权力的特点。
第三,角色主导。评标是一项复杂的专业活动。只有发挥专家在评标中的主导作用,评标才能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可以说,主导权决定了评标的方向和质量。
第四,功能专业。《招标投标法》规定了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突出了专业特点。正是因为有了这些专业人才,才搭建了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平台,对建筑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五,程序规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严格规范了评标程序,包括评标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定标。各地还针对不同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使用,提出了规范评标程序的意见。这一特点体现了评标专家评标更加科学合理,对提高效率、保证评标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第六,过程保密。《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确定中标结果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信息”。由此可见,整个评标过程是保密的。违反保密规定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身份特殊。建筑市场竞争激烈,评标专家成了“烫手山芋”。一方面,一些投标企业将其视为“特殊人群”,采取“极端手段”加以控制和利用;另一方面,个别评标专家也冒充“专家”,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在评标中做出不道德、不公正的行为。尤其是在县级评标专家稀缺的情况下,这种特殊性更加明显。
第八,行为自律。从专家库的构成来看,分散化特征明显,要求评标专家具有较强的自律性。只有用崇高的道德标准严格约束自己,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但在强调自律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他律的重要作用。
九是管理层有流动性。一方面,通过改选,一些年龄较大、调离本地、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被解聘或除名,一些新评委有了VIP库;另一方面,大多数评标专家不仅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库成员,也是多个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成员。由于对他们的管理和要求缺乏统一性,养成了交叉使用“游击队”的习惯,这种“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流动评标模式加大了管理难度。
第十,结论实用。推荐和确定中标人是评标委员会的最终结论。一般情况下,评标专家对这一结论的形成起主导作用。但这个结论是否正确,还需要建筑实践来检验。在以往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也有通过招投标和评估选定的施工队伍存在问题。这说明,评标专家的责任不仅限于评标阶段,整个建筑实践才是衡量其评标结论正确与否的试金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所称专家应当在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单或者招标机构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随机抽取,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那些已经进入的应该被替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确定中标结果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