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肇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14开始实施。为了您的方便,我为您整理了《规定》全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用下面的话来说?城市?指肇庆市,县(市、区)指本市所辖县、市、区(含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维护、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等,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助本辖区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调解和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教育,增强业主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房地产项目规划条件时,负责按照规定配置各类公共设施;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并按照职能和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工作。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种收费,受理价格咨询和投诉,查处相关价格违法行为。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秩序维护者开展安全工作,消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及时查处治安案件,调解涉及治安管理的各类矛盾;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交通堵塞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城管、环保、消防、司法、工商、税务、市容环卫、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做好本区域物业管理社区的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促进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密切合作,构建和谐的社区人际关系。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给予指导和帮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和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协调处理业主和非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投诉。
(三)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专门委员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管理公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管理和服务;负责宣传物业管理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调解行业内部纠纷,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等参加。,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以下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物业服务合同提前终止的问题;
(五)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物业管理问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积极推进物业管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进程,鼓励物业管理机制创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结合物业的* * *配建设施设备、小区建设等因素确定。物业分期或者由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并使用其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设施设备可以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到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城、城中村和其他已建住宅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八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备案回执。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前期招标开始前,提交下列材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四)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进行预测或者测量;
(六)地名的正式文件。
第十条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已建成住宅小区,未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五)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六)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积;
(七)地名的正式文件。
因建设单位不存在或者其他客观原因,物业服务企业无法提供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资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的四至范围、物业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小区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城市旧区、城中村等已建住宅区需要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后,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管理区域图;
(3)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意见。
前款第(三)项所确定的意见内容应当包括该区域的四至范围、物业的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小区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物业管理区域。
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已建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已登记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
第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所有人。
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权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五条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应当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六条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请求。
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或者预开发部分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请求。
有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筹备组成立通知,告知全体业主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业主代表的条件、产生方式、业主提交资料的方式和期限。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七至十五名(单数)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60%。
筹备组业主代表由业主共同推荐,按照推荐人数的排名顺序确定;如果裁判人数相同,可以抽签决定排名顺序。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建设单位不参加筹备组工作或不存在的,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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