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城市建设,农村户口房屋拆迁补偿?
(1)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下同);
2.征用鱼塘、荷塘、农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照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薪炭地、滩涂、水塘、芦苇塘等有收入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相邻耕地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搬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予补偿;
5.征用无收入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作物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会补偿。多年生经济树木可以移植,由建设单位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 .房屋拆迁,根据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突击种植的树木、征地协商后突击修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和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以及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搬迁费或者补偿费。
(3)安置补贴
1.对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征用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四倍,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等建筑物的地基和无收入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不能维持需要安置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