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工作签证有哪些种类?

赴韩工作签证有三种:全职就业、兼职就业和访问就业。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考以下内容:

一.全职就业类别:

1,短期雇佣C-4:

以短期演出、广告、时装模特、演讲、讲座、研究、技术指导等营利为目的,从事短期雇佣的人员。

2.求职活动D-10-1

为了在教授(E-1)、会话指导(E-2)、研究(E-3)、技术指导(E-4)、专门职业(E-5)、艺术表演(E-6)*和特定活动(E-7)等领域就业,想去韩国深造。

3.科技创业D-10-2

准备根据企业投资资格(D-8)中的“da”项创办技术企业的人员。

——参加创业移民教育项目,申请或准备申请知识产权等专利,准备成立创业法人等与创业相关的筹备活动。

4.教授E-1

具有《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资格,并希望在大专以上教育机构及其他相当机构从事专业领域的教育、研究和指导活动的外国人。

5.通用会话讲师E-2-1

具有法务大臣规定的资格的外国人,希望在外语学院、小学以上教育机构及其附属的语言学研究所、电视台和企业附属的语言学研究所以及相当的机构或团体中从事外语会话指导工作。

6.学校助理教师E-2-2

具备法务大臣规定的资格,与教育大臣(市、道教育督导)签订聘用合同,想在小学、初中、高中担任外语助教的外国人。

7.研究E-3

应韩国公私机构邀请,在各研究所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或高技术产业技术的R&D人员[具有教授资格者除外(E-1)]

8.技术指南E-4

受韩国公共和私人机构邀请提供自然科学专业知识或特殊行业相关技术的人员。

9.专业职业E-5

希望从事韩国法律允许的法律、会计、医疗等专业工作的外国律师、注册会计师、医生等具有国家认可资格的人员【教授扣留者除外(E-1)】。

10,艺术表演艺术E-6-1

从事音乐、美术和文学以及专业电视表演等盈利性艺术活动的人员,以及希望根据《表演法》从事专业表演艺术活动的人员。

11,E-6酒店娱乐-2

根据《观光振兴法》,在旅馆、设施、娱乐场所等从事演出或演艺活动的人员(不包括音乐、美术、文学等艺术活动,专业演出或依照《表演法》进行的专业演出)。

12,体育E-6-3

在体育领域工作的足球、棒球、篮球等职业运动员及其随行代理人。

13,特别活动E-7-1

根据与韩国公立或私立机构签订的合同,聘请法务部为提高国家竞争力而特别需要引进和指定的具有专业知识、技术或技能的外国人才。

14,特异能力F-5-11

在科学、管理、教育、文化艺术、体育等特定领域具有突出能力的人员。他们得到了司法部长的认可。

第二,访问就业类别

1,求职理由H-2-1

根据《境外同胞入境出境及法律地位法》规定,年满2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籍同胞:

(1)出生时为大韩民国国民,并记录在大韩民国家庭关系登记簿、上锁登记簿或注销簿中的人。

(2)其父母或祖父母曾拥有大韩民国国籍的人。

(3)在韩国有住所的大韩民国国民邀请的人,或取得国籍法规定的国籍资格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人(F-5-7)(邀请人与被邀请人的关系是8寸以内的血缘关系或4寸以内的姻亲关系)。

(四)属于《国家功勋奖励和扶助法》规定的国家功勋及其遗属,或者属于《独立立功奖励和扶助法》规定的独立立功及其遗属或者家属。

(5)对大韩民国有特殊贡献或有助于促进大韩民国国家利益的人。

2、留学访问就业H-2-2

根据《海外同胞入境出境及法律地位法》,允许年满25岁的外国籍同胞出国留学。

(D-2)入学一个学期以上的子女邀请的父母和配偶。

3.抽签参观就业H-2-5

根据《境外同胞入境出境及法律地位法》规定,年满2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籍同胞:

(1)探访事前申请就业后被机器选中的中国同胞。

(2)在每个国家分配的配额内,所有来自前苏联(独联体)的申请人。

4、因访就业H-2-7

根据《海外同胞入境出境及法律地位法》,就业访问期满回国者的最后离境日期应为60岁以下者。

第三,兼职就业类别

1,制造业E-9-1

符合《外国工人就业法》规定的国内就业条件并受雇于制造业的人员。

2.建筑业E-9-2

符合《外国工人就业法》规定的国内就业条件并受雇于建筑业的人员。

3.农业

符合《外国劳工就业法》规定的国内就业条件并受雇于农业和畜牧业的人员。

4.渔业E-9-4

符合《外国工人就业法》规定的国内就业条件并受雇于沿海和近海渔业、水产养殖业和盐提炼业的人员。

5.服务业E-9-5

符合《外国劳工就业法》规定的国内就业条件,受雇于建筑垃圾处理、冷藏、回收材料收集和销售以及其他出版行业的人员。

6.国内机组人员E-10-1

从事国内定期客运、国内不定期客运、国内货物运输的经营者,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乘务劳动合同的员工。

7、渔船船员E-10-2

使用定置网渔船和动力渔船并按照近海捕捞规定作业的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船员劳动合同的人员(渔船20吨以上)。

8.邮轮船员E-10-3

邮轮客运业经营者,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船员劳动合同并登上2000吨以上豪华客船的船员。

9.外交和国内服务人员F-1-21

外国驻韩国大使馆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10,高家政服务人员F-1-22

与高投资者签约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11,新锐家政服务人员F-1-23

与主要投资者签订合同从事家政服务的人。

12,专业家政服务人员F-1-24

与专业保留资质优秀的人员签约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