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农村户口如何申请福州廉租房
福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五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和住房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城市家庭。
第三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福州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福州市国有房地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房中心”)负责廉租住房的筹集、分配和管理。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区房管部门会同相关街道(镇)做好廉租住房的初审、复核和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四条廉租住房的分配应当采取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多种形式,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货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是指政府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租金核减。
第五条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寓具体建筑面积确定如下:第一代(A型)控制在30平米左右;二代型(B型)控制在40平米左右;第三代类型(C型)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六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房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部门按规定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担保资金和住房来源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从财政预算、多种渠道同时筹集,主要包括:
(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增值收益余额;
(3)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直接管理的公房和拆迁公房补偿费中安排的资金;
(五)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贴;
(六)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包括新建、收购、改建廉租住房和租赁补贴。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或者购买的住房;
(二)腾退公有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房中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房屋;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对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国房中心实施统一管理,市国房中心应当及时向市房管局通报房源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和就业便利;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房的要求,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者捐赠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政府或政府认可的单位建设、购买、改建的房屋作为廉租房,社会捐赠廉租房。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应当配备基本生活设施,使其具备入住条件。
第十三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依托一个住宅小区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廉租住房住户须缴纳物业管理费。属于低收入家庭的,物业管理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
第四章申请和批准
第十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个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满3年的;
(三)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年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和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其年收入和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一并计算。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已迁出该户的,直系亲属的年收入和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一并计算。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五城区户籍;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出售商品房的;
(三)申请人或其配偶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四)申请人与其配偶虽已离婚,但离婚时间不满2年的;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虽离婚2年,但离婚前一方已享受政府优惠价格政策的住房;
(六)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在市本级建立。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填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其年收入和住房建筑面积一并计算的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和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未婚或丧偶提交声明。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非村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3、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出具的是否有住房分配的证明。4、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上一年度的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各种补贴或其他收入,由单位提供);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提供失业证或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业和实际收入证明。5、申请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工作单位应当出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相关证明。6.城市低保、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享受养老补贴的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家庭,应提供相关证件。
(二)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收入、定居年限、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家庭调查和邻里访问。申请人和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经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现居住地、住房情况、定居年限、家庭收入、工作单位等进行公示。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公示期为15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
(三)审核:各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辖区内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家庭住房情况(包括租住直管公房的情况)进行核对核实,出具书面档案核对证明,提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核意见,并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移送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退回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将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市房管局。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区房管局或市房管局申诉。
(四)审批和公示:市房管局将相关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信息传送至市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对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情况进行核对核实,经核对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报纸和市房地产联合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向市房管局提出。市房管局接到异议后,转区房管局(马尾区房管局),区房管局会同相关街道在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市房管局。经审核确实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核定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5)配租:市房管局将核准登记结果转发市国房中心,抄送市财政局。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由市国房中心根据住房情况予以安排。市国房中心应当在每季度最后10日内,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名单和保障方式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对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由市国房中心结合申请人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轮候配租,采取公开摇号选房的方式,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享受养老补贴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实行实物配租保障的每个家庭只能租住一套与家庭成员结构相对应的廉租住房类型,一代家庭租住A型;二代家庭租B型;三代同租型c .实行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申请人应与市住房中心签订《福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手续。之前租住过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入住廉租房后必须在10天内退出原租住的公房。
第十八条实行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在与房屋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并向市国房中心申报租赁意向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市国房中心将租赁补贴资金按规定标准直接拨付给出租人,用于冲抵住房租金。市国房中心应在每季度最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申报下一季度租赁补贴金额(含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资金),并报送市房管局备案。经市财政局核实后,按资金支出渠道拨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住房中心可以委托廉租住房所在地的区房管局和基层房管所进行租赁管理;区房管局和基层房管所要加强对廉租住房入住情况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从资格审核通过后的每年年底前向市国房中心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国房中心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和公示,并将核实结果报市房管局。市住房中心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组织区房管部门和相关街道(镇)做好廉租住房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房中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实物配租住房或者停止租赁补贴,并由市房管局取消廉租住房资格:
(一)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规定收入标准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居住在廉租住房的;
(五)擅自改建、扩建租住的廉租住房的;
(六)利用廉租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者非法获利的。
对租赁合同解除后拒不退回廉租住房的家庭,市国房中心将依法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由市国房中心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赁补贴、租金核减,责令退回已经发放的租赁补贴或者补足租金减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郑融综〔2006〕2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