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拆迁补偿标准,参照黄冈市旧城拆迁改造补偿规定执行。
1.2011 5月4日发布。
2.鄂证办发(2011)第4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实施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规范征收活动,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使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知法守法,自觉按照条例规定开展房屋征收活动,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跨越式发展。
二、按照《条例》的要求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尽快建立本地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制定与《条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保障实施房屋征收所需人员和经费,切实履行政府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的责任。
在《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颁布之前,各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与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定。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用于合法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分配安置。
三、认真做好《条例》实施前未完成拆迁项目的后续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2001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止,《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照原规定办理。对于此类拆迁项目,各地要加强对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做好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行政裁决行为,确保行政裁决合法公正。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确需强制拆迁房屋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但尚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各地要依法审慎处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依据《条例》有关规定作出征收决定,防止由此引发法律纠纷。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地房屋征收形势的分析研判工作,及时掌握和解决房屋征收补偿中出现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制拆迁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办案力度,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