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比赛怎么比
全国钓鱼比赛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淡水放养水域的正式捕捞比赛,其他捕捞比赛参照执行。
第二条比赛水域的鱼种一般为鲫鱼、鲤鱼、草鱼、乌鳢、黑鱼、青鱼、罗非鱼、鲶鱼、鲢鱼、鳙鱼。
第二章场地
第三条钓鱼比赛场地要求
(一)场地应为长方形或正方形,钓位等距,标志明显。钓位周围(包括水下)不得有影响钓鱼的障碍物。
(二)比赛场地的水域不应受到污染。
(3)比赛水域补充鱼的投放时间距比赛时间不得少于5天。
(四)比赛水域应按规定时间关闭。比赛前,可以组织运动员熟悉场地。
第四条手竿比赛的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小于1.5m,对面距离不小于20m。
(2)水深2米左右。
(3)鱼的密度每亩不低于300公斤。
(四)水面距岸边的高度不超过65438±0米。
第五条撑杆跳比赛的场地
(1)运动员钓位间距约3米,对面距离大于120米。单方面布置钓位的,右前不少于60米。
(二)水深不小于2米。
(3)鱼的密度每亩不低于200公斤。
(四)水面距岸边的高度不超过65438±0米。
第三章竞赛项目
第六条手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择:
(1)“总尾数”
(2)“总重量”
(3)“单尾重量”
(4)“单品种总尾数”
(5)“单个品种的总重量”
(6)“规定数量”
第七条撑杆跳高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择:
(1)“总尾数”
(2)“总重量”
(3)“单尾重量”
(4)“规定数量”
第四章竞赛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运动员注册后如需更换,须经组委会批准,不得冒名顶替。运动员的资格由组委会审查。
第九条运动员到达比赛场地后,不得擅自进入比赛区域,并及时向报名处报到,做好抽签准备。抽签结束后,裁判会将其带入比赛区域,进入钓位。
第十条运动员进入钓位准备比赛时,裁判员应当查验比赛证件,登记钓位,检查渔具。
第十一条比赛开始信号由总裁判长发出,运动员之前使用的渔具不得入水。
第十二条运动员不得擅自改变钓位。如果需要更改,必须得到裁判的同意。如果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需要离开钓位,必须征得裁判员的同意。
第十三条所有运动员应自备渔具和鱼饵。不允许使用连体钩、锚钩和有毒诱饵。
第十四条运动员的垂钓区是指钓位号正前方的指定范围。钓到大鱼,鱼可以越位,运动员不允许越位。
第十五条所有运动员都要自食其力,自主经营。
第十六条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后,运动员应立即收杆,护鱼员不得移动或抬出水面,等待裁判记录成绩。这个时候,没有被保护的鱼就不算了。
第五章手杆比赛
第十七条杆长由竞赛规则统一规定,线长不得超过0.3m,线的一端必须牢固地固定在杆尖上,鱼钩不得超过2个,严禁使用带刺钩。
第十八条鱼饵必须挂在鱼钩上,其大小不得超过2厘米。
第十九条比赛要求一杆一线入水。
第二十条比赛中不允许投掷诱饵。
第二十一条竞赛不得干扰或妨碍他人。
第六章扔杆比赛
第二十二条钓竿长度根据竞赛规则的统一规定,视水域大小和鱼的密度,可以使用1 ~ 2的钓竿,且每根钓竿不得超过8钩。原则上,应使用无倒钩的吊钩。
第二十三条钩饵不得通过投放方式投放到水中。吊钩落点与岸边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如果落点偏离钓位,要主动收回重抛。
第二十四条比赛中严禁悬挂铃铛等发出声音信号的装置。
第七章业绩计算
第25条钓鱼比赛成绩为各赛区运动员名次相加。排名计算,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以此类推。不钓鱼的按本赛区实际参赛人数加1计分。若排名积分相同,则按竞赛规则确定的副本积分决定排名。
第二十六条比赛成绩可分为手球个人成绩、投掷个人成绩、个人总成绩和团体成绩。个人总分是通过将排名相加得到的。团队成绩是通过将每个团队的运动员排名相加得到的。
第八章犯规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予以如下处罚:
(1)扣分:通过犯规轻微影响了自己或他人成绩的运动员。
(2)比赛成绩取消:运动员故意犯规,对自己或他人的比赛成绩造成严重影响。
(3)取消资格:运动员作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故意干扰他人比赛、不服从裁判、无理取闹。
第九章投诉
第二十八条运动员对裁判员的裁决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申诉,提交仲裁委员会复核。
第二十九条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章XI第三十条本规则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中国钓鱼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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