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土地补偿方案?(注;是两江新区的规划)
文章来源:文件更新日期:2009-11-3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
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的政策。
关于贯彻落实《通知》有关政策事项的意见
渝北府发200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园区(景区、新城)管委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精神,结合渝北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区域划分
根据渝北区(不含北部新区)各镇街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全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区域类别调整为两类。
一类地区:龙溪街、龙塔街、龙山街、回兴街、双凤桥街、双龙湖街、悦来街、木耳镇、古路镇、玉峰山镇。
二类区:大湾镇、茨竹镇、兴隆镇、铜井镇、龙兴镇、罗绮镇、什川镇、盛达镇。
第二,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5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转非安置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土地补偿费是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补偿。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拨付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根据被征地农民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未满16周岁的个人。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总费用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拨付给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余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80%的土地补偿费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出家人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求的,差额部分由被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求。
第三,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标准按《渝北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见附表1)执行。
四、结构(附着物)补偿
征地范围内,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上的构筑物(附着物)据实补偿;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上的构(附)筑物可据实清理或综合定额补偿,由村民小组统一选择其中一种。
(一)据实清理赔偿。按照有关文件进行清理登记,并按照《渝北区征地零星种植树木花卉补偿标准》(见附表2)和《渝北区征地补偿标准》(见附表3)计算补偿。
(2)综合定额补偿
1.村民小组所有的建筑物(附着物)的综合固定补偿。根据批准的土地面积,按照2200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偿。补偿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拨付给村民小组,并按规定进行分配和管理。
2.个人在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的综合固定补偿,以被征收村民小组人均土地面积为基础,结合区域类别,按照《渝北区被征收土地建筑物(附着物)综合固定补偿标准》(见表4)计算。补偿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给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按规定给予补偿。
3.征地范围内的个人生活设施,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动词 (verb的缩写)住房补偿
(一)房屋补偿标准按《渝北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件5)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的房屋未拆迁且未纳入住房安置对象的,被征地单位应当根据农民持有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宅基地面积,按照16000元/亩的标准,向被征地村民小组支付一次性宅基地占用综合补偿费。
不及物动词住房安置
(一)征地拆迁农村居民住房安置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1自然房的安置标准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二)住房安置可以采取统建优惠住房安置和货币安置的方式,住房安置对象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其中一种。
(三)积极推进住房货币安置。房屋货币安置资金等于履行房屋货币安置合同时被征收土地所在镇(街道)的房屋货币安置价格乘以需要安置的建筑面积。
(4)安置房的建筑安装成本、综合成本、普通商品房价格、房屋货币安置价格由区建设、房管、物价、国土部门核定并公布。
(五)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自建住房安置不落实的。
七、确定征地数量的方法。
如果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被征收,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将从农村转向城镇;部分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按照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场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之和乘以非耕地面积除以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0.5倍计算确定转为非农的农民人数。人均耕地面积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包括已被征用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民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每户0.5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另行申请增加在农村的农民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每户0.5亩以上。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农转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的,应当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房屋被征收拆迁的,被拆迁户可以申请全部农民转农村。
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
镇、街道、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年龄被征地农民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有就业愿望的劳动年龄被征地农民就业。劳动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民或被征地农民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可参照《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市委〔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补助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和农民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2月1前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2008年2月1后被征地农民和农民新型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8年6月65438+10月1之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性养老保险办法。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生活困难且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征地办、园区(景区、新城)管委会和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和民政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
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信息,做好户籍审核、审批和统计工作,按规定办理农村居民户口。
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对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分配、使用和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进行指导和监督。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相关税费的征收、划转和管理。
审计、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落实和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信访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维稳工作。
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教育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子女)的入学工作。
林业部门具体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和珍稀林木的界定。
X.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前已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XI。本意见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信访办、区规划局、区建委、区房管局、区教委、区林业局、区物价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时间表:1。渝北区青苗补偿标准
2.渝北区零星种植树木花卉的补偿标准
3.渝北区土地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
4 .渝北区征地构筑物(附综合定额)补偿标准。
5.渝北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附表1:
渝北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校准
一等区和二等区
蔬菜类
(包括经济作物)
1430―1760
1320―1650
谷物类别
1100―1430
990―1320
1.政府指定用于粮食制种的土地上的农作物,可按粮食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
2.特种鱼塘补偿按水域面积计算(含鱼苗损失),补偿标准参照菜地标准执行。
3.蔬菜是指政府批准的蔬菜专业合作社,包括多种经济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