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湖南郴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怎么样?本文专家将介绍湖南郴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办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他项法律依据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第二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然后由拆迁人和各拆迁人根据分类评估价格和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数量较少,且被拆迁人愿意直接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被拆迁人可以不经评估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第二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按照前条规定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选择评估机构达成一致,或者一方拒绝选择评估机构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公开抽签确定评估机构。分户评估时,应考虑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楼层、朝向等因素。分户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依据。第二十七条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为被拆迁人提供具有相当价值的房屋。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被拆迁人提供不低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房源可由双方协商另行确定。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拆迁应当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与调换房屋的差价。交换房屋的价格由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约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 * *部分人不能就拆迁补偿方式达成一致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第二十八条拆迁公益性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除非公有房屋的附着物,不实行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因拆迁造成相邻房屋、道路、绿地、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损坏或者残缺的,应当无偿修复或者支付货币补偿。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为准;未载明权属证书或者未出具权属证书的,以房屋产权档案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为准;已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第三十条被拆迁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应当在当地或者城市规划区提供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房,40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成本价结算。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必须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第三十一条拆迁租赁房屋,由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由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