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阳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优惠住房办法》(民发[2014]79号)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直接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由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稳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改革,逐步实施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用地、建设、房源和资金筹集、申请、准入、轮候、租赁、退出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制度,保障住房保障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市住建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组织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格审查、租金分配和后续监管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并组织实施本细则。

民政部门负责核查本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住房困难情况;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卫生、审计、市场监管、统计、财政、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负责住房保障工作重大问题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的协调和监督,并负责按规定接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

批准条件和最终批准公屋轮候册。已设立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的,将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调查、登记、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受理窗口,配备业务人员,充分发挥居委会作用,承担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受理中的基本事务。

第六条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城镇住房保障信息资源共享。

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金融、税务、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平台应当与城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 * *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