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选评估机构的行为性质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且必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为了独立、客观、公正地有效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以房地产为主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企业整体资产的各类房地产估价,以及因转让、抵押、城市房屋拆迁、司法鉴定、税务、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原因进行的房地产估价。

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评估或者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6年以上,并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出资654.38+20万元以上。

4.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15人以上。

5.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三年内,估价对象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