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宗教团体不能申请宗教用地。
A公司准备在某景区周边投资建设大型寺庙,以寺庙为主体,以周边佛教文化为依托,建设集餐饮、娱乐、休闲、度假为一体的大型旅游景区。甲公司以申请宗教活动用地为由,要求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问:Can公司1。申请宗教活动场所?
2.新建的寺庙应该如何取得土地使用权?
分析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寺庙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其基本属性表明它是作为宗教活动场所而存在的,其因建筑技术、历史文化而产生的旅游力,以及传承和激活民间文化生活、促进对外友好交流、发展社会慈善事业、调节人们精神世界等诸多功能,只能作为寺庙的其他属性,不能替代或改变其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首要属性。寺庙不应该脱离宗教活动而独立存在。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宗教政策的实施,第一波恢复性建寺热潮尚未消退,转眼间又迎来一波“建寺”高潮,以支持各地发展旅游支柱产业。
1996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停止修建寺庙和露天佛像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新建寺庙和露天佛像。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由宗教团体提出申请,经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鉴于现有佛教、道教寺庙已基本满足信教群众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需要,今后不再新建寺庙。这有效地遏制了以建寺为幌子的抽奖、敲诈勒索、制假售假、旅游诈骗等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国家宗教政策和土地使用政策的落实。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也规定,宗教组织应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登记办法》对本场所的管理制度、劳动和利益分配、教职人员资格认证、参加宗教活动的信众基数等进行了严格约束。因此,只有符合条件的宗教团体才能申请建设宗教活动场所,只有宗教团体才能享受国家对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和建设的优惠政策,如免费划拨土地、减免相关费用等。本案中,A公司不属于宗教团体,不具备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主体资格。A公司投资以寺庙为主体的旅游景点,将旅游开发作为寺庙的主要属性,改变了寺庙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本质属性。因此,甲公司修建寺庙是为了投资开发旅游景点,不能申请宗教活动场所。
新建寺庙如何申请土地,要看寺庙是不是宗教活动场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严禁修建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确需新建的,应本着严格控制用地规模的原则,优先考虑原址改建、扩建,尽量利用废弃或闲置土地。宗教活动用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教活动用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是开发旅游景点,根据《物权法》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等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且同一个宗地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旅游景点用地属于经营性用地,甲公司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