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餐具是第一次罚款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照要求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采购时未查验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的;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清洗消毒,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照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准的;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进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和标签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检报告的;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十二)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和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洗涤剂、消毒剂的,或者出厂的餐饮具未按照规定检验合格并附有消毒合格证明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有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