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市转户口怎么办理?

户籍跨市迁移的操作流程是向户籍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符合落户条件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准迁证,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公安机关出具迁出证明并注销户口,最后到户口迁入地。

1.户口跨市迁移的流程是怎样的?

第一步:向当地派出所申请;

第二步:当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出;

第四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

第五步:拿户口本和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等。)到迁入地的市公安局户政部门申请迁入。

2.有什么户籍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和中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户口登记。

军人的户口由军事机关按照军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户籍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

有派出所的城镇,以派出所辖区为户口管辖地;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以乡、镇管辖为户口管辖。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是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协助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分散居住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部队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帐户。,应由指定的合作社协助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登记在户口。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簿。

设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镇,应当向每户发放户口簿。

农村合作社为单位发放户口簿;户口本不发给合作社以外的户口。

户口簿、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籍以户为单位。与监督者同住的人为一户,监督者为户主。一个独立的家庭,由我当家。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户口* *设立分户或单独户口。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籍。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其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被赡养人或者邻居应当向婴儿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遗弃弃婴的,收养人或者养婴机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应当在城市安葬前一个月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其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户主和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报告。

第9条婴儿出生后至出生登记前死亡者,应同时申报出生登记及死亡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户口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注销户口。

公民从农村迁入城市,必须持城市劳动部门的就业证明、学校的入学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

公民移居边境地区,必须经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应征公民在服现役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主持应征入伍通知书的家庭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给迁移证。

第十二条。被逮捕的罪犯被告知家属后,逮捕机关应当通知其常住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公民流动时,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城市应当在三日内,农村应当在十日内交验户口迁入证明。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应当持下列证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一)复员、转业军人,由县、市兵役机关或团级以上兵役机关出具证明文件;

(二)华侨和归国留学生,应当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员,应当出具释放机关的证明。

事实上,跨市或跨省户籍迁移的操作流程是一样的,主要是跨市户口迁移,需要了解迁入地规定的落户政策,各地人民政府的人口结构和经济发展情况不同,落户政策不能由国家强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