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比赛第一名。怎么才能中奖?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淡水养殖水域的渔业竞赛。第二条比赛水域的鱼种以鲫鱼、鲤鱼、草鱼和鳊鱼为主,其次为青鱼、罗非鱼、鲶鱼、鲢鱼和鳙鱼。第二章场地第三条垂钓场地要求(一)场地适合长方形或正方形水域。钓位周围(包括水下)不得有影响钓鱼的障碍物。(二)比赛场地的水域不应受到污染。(3)比赛水域补充鱼的投放时间距离比赛时间不得少于15天。(4)赛前10天停止捕捞,赛前5天停止投喂。第四条手球比赛场地(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小于3米,对面间距约40米。(2)水深2米左右。(3)鱼的密度每亩不低于500公斤。(4)水面到岸边的高度应为1米左右。第五届抛竿比赛场地(1)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小于5米;对面距离超过150米。单方面布置钓位的,前方不小于50米。(二)水深不小于2米。(3)鱼的密度每亩不低于300公斤。(4)如无辅助措施取鱼,水面距岸边高度约为1米。第六条抛地比赛场地抛地比赛场地长100米以上,宽50米以上。第三章竞赛项目第七条手竿竞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择: (一)“总尾数”;(2)“总重量”;(3)“单尾重”;(4)“单品种总尾数”;(5)“单个品种总重量”;第八条抛杆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择: (一)“总尾数”;(2)“总重量”;(3)“单尾重”;(4)“投地准确度”。第九条。第一项赛事将由三名运动员组队参加,并分为三个组别。每个赛区的比赛一般不少于2小时。各赛区比赛结束后依次更换场地。第四章比赛程序和要求第十条运动员注册后如需更换,须经组委会批准,不得冒名顶替。运动员的资格由组委会审查。第十一条运动员到达赛场后不得擅自进入比赛区域,应及时向报名处报告,做好抽签准备;抽签结束后,检查裁判会带他们进入比赛区域,进入钓位。第十二条运动员进入钓位准备比赛时,检查裁判应当查验比赛证件,登记钓位,检查钓具和饵料。第十三条比赛开始信号由总裁判长发出。比赛信号开始前,运动员使用的竿、饵等钓具不得入水。第十四条运动员不得擅自改变钓位。如需改变钓位,需经裁判员同意方可改变。如果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需要离开钓位,必须征得裁判员的同意。第十五条运动员应当自备渔具和鱼饵。不允许使用锚钩、连体钩和有毒诱饵。第十六条运动员的钓点在钓位号的正前方。钓到大鱼,鱼可以越位,运动员不允许越位。第十七条所有运动员都要自食其力,自主经营。第十八条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后,运动员应立即收杆,护鱼员不得移动或抬出水面,等待裁判记录成绩。在发出游戏结束信号的同时,如果有鱼上钩,允许在10分钟内抄入守卫,过期不算成绩。第五章手球比赛第十九条杆长在2.7米至6.3米之间,线长不得超过0.5米。线的一端必须牢固地固定在竿尖上,鱼钩不得超过两个。线和钩的规格及系法不限,但严禁使用连体钩或锚钩。钓鱼比赛提倡使用无倒钩的鱼钩。第二十条鱼饵必须挂在鱼钩上,其大小不得超过2厘米。第二十一条比赛要求一杆一线入水。第二十二条比赛中不允许投掷诱饵。第二十三条比赛时不准用鱼竿击水或干扰他人。第六章抛竿比赛第二十四条抛竿长度不得超过3.9米。根据水域大小和鱼的密度,可使用1~2根鱼竿,每根不超过8钩。第二十五条吊钩的落点与岸边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如果落点偏离钓位,要主动收回重抛。第二十六条原则上不准漂浮、挂铃。第七章陆地投掷比赛第二十七条杆长不得超过3.9米,铅坠重量不限。第二十八条以投掷线为起点,以距投掷线垂直距离60m为圆心,以5m为半径的圆,在圆心处插一面小红旗作为明显标志。每次投掷以离圆心的距离为度量,分数采用正积分法计分。圆心处的铅落点为100点,圆外落点为零点。第二十九条三次投掷成绩相加计算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计算:(1)投掷时踩线;(2)投掷时,线断而飞;(三)裁判员没有发出掷球信号。第八章成绩计算第三十条钓鱼比赛成绩由三个赛区运动员名次相加得出。排名计算,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以此类推。不钓鱼的按实际参加人数计分。排名分相同,按照各竞赛规程确定的副本分确定排名。第三十一条比赛可分为个人掷杆比赛、个人掷杆比赛、个人掷地比赛、个人总分和团体总分。将手竿比赛和抛竿比赛两个名次相加得到个人总成绩。团队成绩是通过将每个团队的三名运动员在手和投掷项目中的排名相加获得的。抛地比赛不计入个人总成绩和团体总成绩。第九章裁判工作第三十二条竞赛场馆的裁判工作由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领导和实施。有区裁判,副裁判,裁判。裁判分为巡逻裁判、称重裁判和记录裁判。第三十三条审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第三十四条裁判员与参赛运动员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20%。第三十五条裁判工作应当依照《钓鱼竞赛裁判法》进行。第十章犯规与处罚第三十六条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分别采取以下处罚: (一)警告:运动员在比赛中非故意犯规或不影响自己或他人发挥的行为。(2)扣分:如果运动员通过犯规对自己或他人的表现造成轻微影响,第一次扣该场比赛成绩的20%,第二次扣40%,第三次取消该场比赛成绩。(3)比赛成绩取消:运动员故意犯规,对自己或他人成绩造成严重影响。(4)取消资格:运动员作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故意投掷有毒有害刺激性诱饵、故意干扰他人比赛、不服从裁判、无理取闹。第一章XI申诉第三十七条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如对裁判员的裁决有异议,领队应写出书面申诉,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宣布成绩。第三十八条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仲裁委员会认定裁判员的决定是正确的,运动员必须坚决服从;如果裁判失误,应根据情况进行教育或处罚。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中国钓鱼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