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房产管理局是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长沙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机构。
第四条被拆除房屋的拆除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对房屋拆除的安全负责。施工企业应当在房屋拆迁施工前将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报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适用范围内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房屋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具有房地产估价资格。在本市市区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应当具有国家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或者最高土地评估资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中介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现评估机构与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或者有其他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取消其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撤销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格。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中介机构的业绩和信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房屋拆迁实行分类评估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布分类评估结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说明。
第七条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摇号3日前在拆迁区域内公告摇号的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有经验的专家组成拆迁评估专家库。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组织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由房屋拆迁评估专家组进行鉴定,评估专家组成员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鉴定前通过抽签方式从专家库中确定。
鉴定中接受分户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由鉴定申请人承担;不予受理的,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承担。
拆迁评估专家库的专家条件和专家组的认定程序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申请裁决的,申请人已申请鉴定的,鉴定结果作为裁决依据;未申请鉴定的,以分户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申请裁决前,因拆迁原因未进行分户评估的,裁决机关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分户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因拆迁原因无法进行分户评估的,裁决机关应当参照同类房屋的补偿金额进行裁决。
第十条当事人未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并申请裁决,因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原因导致被拆迁房屋装修无法核实的,装修补偿在执行裁决时由证据保全机构核实,拆迁人按照《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标准》(见附件)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集中安置的房屋,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开抽签确定评估机构进行分类评估,不进行分户评估。非住宅安置房或者零星安置房由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分户评估的机构进行评估;未进行分户评估的,由原分类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控制监管拆迁补偿资金。采取货币补偿的,全面支配拆迁户的拆迁补偿资金;采取一次性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的,发放80%的分户拆迁补偿资金,剩余拆迁补偿资金在安置房产权手续办理完毕后发放;采取过渡安置的,应当根据安置房建设进度分批发放,但只能发放80%的拆迁补偿资金。只有被拆迁人搬进安置房,办理完安置房产权手续后,剩余的补偿资金才能发放。
第十三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转让;房屋拆迁项目未经拆迁管理部门验收的,建设项目新房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对享受本市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居住条件特别困难的居民,由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居民提供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直管公房上述承租人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出租总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分类评估价格不包括装修补偿,房屋装修补偿标准参照《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十六条停产停业补助费每月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或者约定补偿金额的7‰。一次性补偿安置的,补贴时间按3个月计算;过渡安置的,补贴时间根据实际停产停业月数确定。
第十七条被拆迁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或约定补偿金额的5‰,每户(以房产证或直管公房租赁证为单位)每月至少不低于300元。
第十八条搬迁补助费每户在3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超过65±0平方米增加搬迁补助费4元。过渡安置的,发放两次搬迁补助费。
本条规定的补贴标准和本规定附件所列的补偿标准,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的文本。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2年2月1日发布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