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征收和补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城市发展进程,促进现代化建设,改善和提高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人民生产生活水平,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被征用为国有土地上原有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为被征用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可以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及附着物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职责分工和原则

1.县国土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当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和地面建筑物的征收补偿、宣传解释工作。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委托具有相关技术或者劳务的社会组织,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和劳务费用。

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顺利进行。

3.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定执行。

四。补偿和安置程序

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征收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和地上建筑物征收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集补偿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户。县建设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启动补偿安置程序。

2.当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和地面建筑物的征收补偿以及宣传解释工作。

3.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政府部门相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入户等。,仍应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征收补偿费。

5.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6、属地人民政府制定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含补贴和奖励),报县级人民政府。

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征收依据、安置方式、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位置、选房原则、搬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和确定方式、签约期限、房屋补偿安置费用计算等。

7、属地人民政府将经过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送县国土部门,由县国土部门会同县发改、建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当地人民政府将公布经审核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8.地方人民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9.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后7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国土部门备案。

10、属地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下列相关材料提交县国土部门审核:

(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或者单体建筑方案;

(4)经批准的补偿方案及被征收人反馈意见、方案修改及公布的书面文件;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

(六)监管协议和补偿资金收缴入库凭证;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材料。

11,由县国土部门组织县发改、建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审查并给予答复。经批准的,当地人民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附经批准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县国土部门征用集体土地的决定应当同时公告。

12、房屋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房屋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当地人民政府在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负责房屋补偿安置资金的统一管理和结算。

13,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县建设部门在注册的评估机构中推荐3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公布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和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当场公证。

1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所购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如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如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申请鉴定。

15.被征收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

16.当地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途径等。

17.属地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补偿价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因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18.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按合同约定)。

19、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0.被征收房屋的拆迁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

动词 (verb的缩写)其他人

1.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无论他处是否有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原址产权调换的,按照同房同价原则,按照国有土地上被征收的同类不动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重新调整安排被征收人的宅基地,或者他处有房但尚未建房的,被征收人必须放弃宅基地。

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其他地方有宅基地尚未建设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为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安排宅基地的,即被征收人搬迁安置的,对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按照房屋重置价格合并成新的补偿。房屋重置价格按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被征收人搬迁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提供搬迁安置用地,属地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搬迁用地的供水、供电、通路、平整场地或者支付相应的建设费用;根据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应当办理征地拆迁和建房审批手续。

3、集体建设用地征收标准按照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