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征地补偿价格表

法律分析:长春市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吉国土发[2065438]1039号文件批准,特制定本征地方案。

一、本次征地的位置、地类和面积。

长春市镜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潭镇丰产村集体土地40.3463公顷,其中:旱地26.6865公顷,农村公路0.0611.8978公顷,河道水面1.7009公顷,农村宅基地11.7009公顷。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长春市人民政府长府发[2010]8号通知执行。支付对象为:本次征地需要补偿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确定补偿人员。付款方式:转账付款。

三、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和数量以拆迁部门的勘测数据为准,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参照长春镜月经济开发区[2012]5号《拆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至市国土资源局镜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五、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持有人超过总人数半数就本公告内容举行听证的,镜月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六、本公告报请长春镜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法律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损失的补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优先获得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依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第二十一条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和社区代表参加,通过公开抽签方式选择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不推选代表,或者不参加摇号的,由社区代表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机构。抽签过程和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当场公证。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楼层、朝向、开发、配套设施等因素,作出评估报告;被征收房屋内部装修价值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分开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住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7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估价师将现场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