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死亡,乘客的乘车保险如何赔偿?
四个人拼车撞树。没有买保险的司机要负全责。
四个人一起开车出去玩,没想到车撞到了街上的一棵大树上,造成两伤两死。死者小雨父母将肇事司机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69.65万元,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近日,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张某赔偿小玉父母人身伤亡赔偿金59.65万元。另外,由于小玉是车内乘客,不在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内,应依据乘客险即商业保险合同寻求赔偿,故法院不支持原告向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6年6月5438+2月65438+4月,张某、王约好闺蜜黄、小雨,一起坐车出去玩。张某带着王某、小雨、黄某沿大道由南向北。车辆越过路中央的双实线,撞上对面人行道的行道树。小宇被抛出车外,当场死亡。王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深圳市交管局宝安大队认定,被告人张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5个月后,小玉父母将张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宝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张某赔偿小玉人身伤亡赔偿金57.3万余元、丧葬费654.38+0.6万元、处理事故的差旅费及住宿费5000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54.38+0万元,共计69.65万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该事故是车辆撞树的单方事故,原告是事故车辆上的乘客,不属于《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第三者范畴。原告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保险是商业保险,不是《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对原告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年6月25日,宝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经现场勘查取证,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伤的黄某和死亡的王某、小玉不承担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调查时,张承认发生交通事故时他是司机。另查明,被告人张为该车所有人,被告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06年4月18日至2007年4月17日。
本案中,只有小玉的父母向司机张某和保险公司追究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对小玉的身份进行了调查:小玉生前在深圳居住一年多,有固定收入。她的父母向法院提供了罗湖区翠竹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据、房产证、认购书、往来港澳通行证、银行按揭还款计划及还款明细、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对账单等。因此,法院认为,小玉的人身伤害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深圳市的标准计算。
据悉,在该案庭审过程中,小玉父母当庭撤回了“精神损害赔偿65438万元”的请求。
综上,法院判决张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596500元。
乘客是“第三者”吗
车辆保险有很多种,其中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其他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险都可以购买。目前大多数车主在投保车险时,很少会投保乘客责任险,也就是乘客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司机或乘客受伤,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乘客险”是指车内乘客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会赔偿治疗费或人身伤害死亡赔偿金。
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焦点是乘客是否是“第三人”。
第三人受到伤害,保险公司不主动赔偿的,第三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诉直接赔偿。但是乘客,也就是车上的人,根据这个条款是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只能起诉车主,然后车主赔付,然后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机动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对车上人员(乘客)有明确约定,死者在车上,所以不是第三者。
原告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范围。原告无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另外,在交强险中,交强险的赔偿只是“车外”,乘客不被认为是“第三者”。交强险不处理旅客伤亡赔偿。2006年7月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法属于强制保险,但保护的是公交车以外人的利益,而原告作为公交车乘客,不是外人,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对象,也就是说原告不能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因此,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追究保险公司的连带责任保险”,有法可依。
拼车人如何防范风险?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拼车人发出风险提示,提出规避纠纷、防范风险、维护权益的五点建议。
1.慎重选择“品友”。法官提示,一旦形成拼车关系,乘客的出行安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机。乘客应通过了解驾驶人提交的体检证明、实际驾驶经历和过往交通违法记录,综合判断驾驶人的技术水平、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超速、酗酒等不良驾驶习惯。
2.仔细检查汽车的状况。车辆本身的安全性能和状况对于安全出行也是极其重要的。对此,乘客可以通过了解车辆年检或定期保养、目测等方式,对车辆的状况做出结论。
3.查看并记录车辆现有保险情况,未投保的车辆最好提前投保。车友要注意提前了解车辆的保险情况,查看保险赔偿限额、保险期间、免赔额项目。因为强制保险是第三者责任险,其赔偿范围不包括车上人员,所以机动车是否投保了强制保险以外的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的风险和保险期限等问题,都是乘客需要特别关注的。为了防患于未然,车主最好提前投保个人责任险,搭车者最好提前投保短期意外险,为双方安全加一把“保险锁”。
4.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车主与搭便车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旅途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约定。特别是在有偿拼车的情况下,要明确支付形式、金额、对价性质,尽量避免“牟利”嫌疑,避免保险理赔受阻。
5.熟悉交通法规,注意收集证据。司机应小心驾驶,以免发生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应迅速判断责任方和过错方,采取拍照、录音等适当措施,及时保存证据,为索赔做好充分准备。
法官指出,对于司机和骑手来说,拼车最大的风险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以及伤害后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对此,只要骑手没有过错,无论是有偿拼车还是无偿拼车,无论是否签订免责条款,驾驶员都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骑手在明知驾驶员醉酒且无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坚持乘坐公交车,骑手将面临承担相应损害后果的风险。至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车辆财产损失,只要乘客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出行安全需要拼车合法化。
拼车,俗称搭便车,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司空见惯,在中国却是近几年才开始。“骑自行车太累,公交苦,打车太贵,养车也很贵。只有拼车最实惠。”这句深受城市拼车族欢迎的顺口溜,既体现了拼车是一种社会需求,也体现了拼车的现实合理性。然而,随着拼车现象在全国范围内的升温,拼车的合法性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不按规定办理车辆营运手续的,属于非法营运。至于和车主一起搭车,车主收取乘客费用是否合法尚无定论。正是由于缺乏对有偿拼车的具体法律规定,很多拼车者和相关管理部门在现实生活中会遇到法律上的尴尬。
根据我国现有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使用私家车从事有偿拼车属于无证经营,应当按黑车处理。根据规定,非法营运行为一经查实,车主将被给予暂扣车辆、高额罚款等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运管部门认为,只要是有收费的拼车,无论是交燃油费还是包香烟,都是违法的,属于客运管理执法部门的打击对象。他们认为拼车破坏了城市出租车行业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必须严厉打击。
广州对私家车拼车最高可罚款3万元,引起不少市民反对。事实上,郑州早在2005年9月就出台了同样的规定。郑州市客运管理处信访办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司机直接收取客运票价;路上派人,收煤气或过桥费;以其他方式(如包含在商品和服务价格中的方式)间接结算票价,视为经营。以此为参考,私家车没有向国家缴纳相关税费,也没有办理任何运营手续,因此拼车造成了事实上的无证运营。以这种方式扰乱客运市场,损害合法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利益的,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很多市民在赞同打击非法营运车辆的同时,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区别对待车主。某种程度上,这也是乘客、车主、社会三赢的选择,应该在合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
有法律人士认为,客运部门将拼车认定为非法营运有些牵强。本质上,拼车是一种分担成本的补偿行为。它的客源相对固定,大部分是一次性的、临时的或短期的。这不是一个长期的业务。因此,只要收取的金额没有过分高于车辆的运营成本,就不能视为“用于运营目的”。这是一种为了长期盈利,必须搭载不定期乘客的“黑车”。
一般来说,拼车行为多发生在邻居、同事、朋友等熟人范围内。车主基本不盈利,骑手自然不会因为交了一定的钱,就要求车主提供自己意愿(不限时间地点)的送货服务。显然,这种拼车行为不应该被定义为非法营运,而且根据行政合理性原则,在没有社会危害的情况下,管理部门自然不应该处罚这种行为。但有些地方为了避免对黑出租车的保护和对出租车市场的冲击,拼车总是消极的。
现在油价很高的时候,一个人开一辆车,座位空置率很高。很多人认为这是对资源的极大浪费。非盈利的拼车行为,最大限度的节约了资源,满足了人们的需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应以违法为由予以取缔,而应修改相关规定,合理引导和规范,以达到节约能源、避免扰乱社会秩序的效果。
拼车这种逐渐成气候的现象,显然应该疏而不堵,应该在规范的前提下鼓励和提倡。如何管理拼车行为,相关部门应该广泛听取民意,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推动拼车合法化。
背景资料
在美国,很多人被鼓励和支持乘坐同一辆出租车。美国很多城市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都修建了拼车车道,也称大容量车道。按照规定,在这条车道上,只能开公交车或者乘坐两人以上的车辆。这种多乘客拼车车辆还可以免费通过收费桥梁或道路。拼车有利于环保,缓解拥堵的城市交通和乘客,所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鼓励拼车。在英国的一些地方,还通过设置“高负荷车辆”车道来鼓励拼车,即在道路上划出一些车道,在指定的时间段(通常是高峰时段)专供运载许多乘客的车辆使用,其他乘客不足的车辆和货运车辆不能在这样的车道上行驶。
其他国家通过惩罚的方式鼓励人们拼车。比如在德国和新加坡,即使是私家车在高峰时段空车上路也会被罚款。新加坡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使用通行证,规定如果私家车乘客少于4人,需要申请通行证才能上路行驶。这其实是在变相鼓励人们拼车。在韩国,不仅私家车可以“拼车”,出租车也可以多名乘客共乘,称为“拼车制”。能坐多少人由司机决定。只要乘客走的方向一致,司机就可以向每位客人收取单独乘车的费用。
在德国,拼车受到相关保险法、税法和其他民事法律的支持。车主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乘客的损失先划分责任范围。谁赔偿谁负责,由乘客自己的社会保险承担。
拼车事故的法律责任
拼车分为有偿和无偿。有偿拼车是指汽车需要向汽车供应商支付一定价格的拼车形式,其中支付的价格可以是金钱、油卡或其他财产。双向拼车也可以视为有偿拼车。
无论在有偿拼车还是无偿拼车的情况下,驾驶员都应当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但是,有偿拼车和无偿拼车,司机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对于有偿拼车,司机和骑手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乘客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司机有义务将骑手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并对骑手在运送过程中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免费拼车的情况下,出于公平考虑,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适当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
为了避免“免费”拼车造成事故后对乘客的赔偿,一些司机想出了签订免责条款的主意,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拼车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司机不承担责任。但是,这种免责协议可能得不到法律的认可。豁免协议应区分其豁免范围。对于财产损害责任的约定,由于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会遵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可约定的效力;但是,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是不会被法律认可的,因为它违背了公序良俗。
交通事故,一方面可能对乘客造成伤害,但也不可避免地对双方车辆造成损害。很多乘客都很关心。他们是否应该对这部分损失承担责任?对于这部分损失,双方司机通常应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分担,乘客不承担责任。但乘客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这里说的过错包括很多情况,比如乘客在车内行为不当,影响司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再比如乘客强迫司机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
拼车可能涉及的保险
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者往往有两种途径寻求赔偿:向事故责任方索赔和向保险公司索赔。其中,寻求保险赔偿可以说是快速获得有效赔偿的重要途径,提前投保也是拼车双方解除后顾之忧的重要手段。那么,拼车的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什么保险呢?
1.强制交通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说到车辆保险,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是强制保险,与此相关的是第三者责任险。
目前,我国机动车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交强险是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但不包括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其保障范围和保险金额比强制保险更灵活,但也对车外人员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在拼车关系中,一般情况下,骑手属于“自己车里的人”的范畴,无法通过强制保险和第三者保险获得赔偿。但是,当组合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搭便车者所遭受的损害属于其他车辆投保的强制保险或第三者保险的承保范围,因此能否获得赔偿以及获得多少赔偿取决于对方车辆的保险情况。
2.车辆人员责任保险(乘客保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又称乘客险,是车险的附加条款之一,性质上属于商业保险,针对车内乘客的意外伤害。这种保险的好处是不指定具体乘客,只要车上乘客人身伤亡,就有责任赔偿。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车辆投保了该险种,最适合保护拼车双方的利益。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所有私家车都是作为非营运车辆投保的,根据保险合同规定,“非营运私家车因经营目的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因此在有偿拼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将收取对价的行为视为非法营运而不予赔偿。私家车主的有偿拼车行为是否具有营运性并不容易界定,尤其是有偿部分略高,且双方并未对收取金额所包含的内容及拼车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出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很难提供证据证明“非营运”性质,也很难获得保险赔偿。
3.短期意外保险
车主为车上人员购买了责任险。由于购买依赖于车主,且该保险的赔偿金额相对较低,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利益,搭车人还可以在拼车期开始前购买一份短期意外险。这种保险的保险期限比较灵活,搭便车者可以自己选择一个比较合适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