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学历怎么处理?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所谓“欺诈”,应当是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欺骗对方的主观恶意,在主观恶意的驱使下,捏造情节或者隐瞒真实,使对方陷入事实认知错误,并基于该认知错误与该方当事人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预防措施,即用人单位在用工阶段应做好背景调查,对劳动者的学历、简历等重要事项进行仔细审查,确保劳动者的素质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资质,避免在以后的用工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风险。建议签订用工承诺书建立信用档案,要求劳动者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愿意无条件终止劳动关系。事后的处罚措施是完善本单位的用工、考勤、绩效考核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的诚信义务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比如,将学历等信息要求直接写入聘用条件,一旦发现劳动者有弄虚作假行为,单位可以终止聘用;劳动者入职后提供虚假学历或简历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学术造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就要坐牢。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以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