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政治制度的弊端

第一,不合理多数决原则。

伯里克利说:“我们的制度叫做民主政治,这是真的,因为政治权力不在少数人手中,而在多数人手中。”这也是雅典最著名的民主理念: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虽然它反映了民主的本质,但它仍然有缺点。少数服从多数,这是民主永恒的基本原则,但在雅典,只强调多数的重要性而忽视少数的必要性是非常片面的。雅典民主不包含少数原则,也不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许多杰出的思想家和科学家被公共法庭误判。这是雅典人单纯强调多数原则造成的悲剧。

第二,民主主体的狭隘性

民主就是人民的政权和多数人的统治。当时雅典处于奴隶社会,“人民”不可能包括所有的人。那些能够享有主权的“人”是占城邦一小部分的成年男性公民,而长期居住的妇女和外国人则被排除在外,奴隶的处境更为悲惨。这反映了雅典民主的排他性和封闭性。此外,排他性的特征也非常明显。在希腊人看来,民主只存在于同一城邦的人与人之间。这些弊端自然在希腊公民和其他居民之间,以及城邦居民和外国居民之间设置了很深的界限,很容易导致社会动荡和内部纷争。

第三,奴隶制的存在

雅典全盛时期,奴隶占城邦人口的大多数。他们没有政治权利,在法律上被剥夺了人格。它们只是一种财产和一种谈话工具。在奴隶主看来,残酷剥削、残害、压迫奴隶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雅典是一个民主的城邦,为什么没有一个公民站出来反对奴隶制,反而把奴隶的反抗视为大逆不道,加以镇压?于是,公民越来越贪图享乐,久坐不动,为了个人利益而追随政客。可见,无论雅典的政治制度多么民主,仍然无法掩盖他们对奴隶的残酷独裁。

四。概念法律体系

雅典在概念上形成了简单的法律体系。然而,这只是一个想法。城邦的一切事务都要在公民会议上当场表决,每个公民都要持明确的反对或赞成的态度。很多决策者缺乏必要的调查、研究、分析和比较,而不是理性的判断,使得决策有些主观,被情绪所左右,被口若悬河的人所迷惑而不辨真假。绝对的人民主权退化为一种绝对主义,使政治野心家能够煽动和利用人民的情绪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法律制度的机构性质需要得到保证,这要求司法、行政和立法机构相互制约和独立。而权力一旦不受制约,必然会腐败。公民大会的权力虽然受到一定法律的制约,但由于它也是立法机关,不能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使法律为其现政府服务。这种法律下的人治根本没有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