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二)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已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