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引进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我县所属工业企业、新兴服务业引进国家计划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具有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获得省级技能竞赛三等奖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奖励和补贴的类别、对象和标准
(一)引进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可享受连续三年的生活补贴,标准为博士生2000元/月;硕士生1000元/月;“985”、“211”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不含独立学院)800元/月;普通高校其他全日制本科生500元/月;具有高级技师以上资格或省级技能竞赛一等奖及以上的技能人才为1000元/月;800元/月,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省级技能竞赛二等奖的技能人才;500元/月,具有高级技师以上资格或省级技能竞赛三等奖的技能人才。
(二)引进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三年内可享受个人养老保险的全额补贴。
第四条引进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引进如东工作并按社会保险法规定首次在我县参加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
(二)个人档案需要挂靠到县人才服务中心的;
(三)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县稳定就业1年以上,工作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报县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第5条给予奖励和补贴的程序
(1)验收申请。一般当年出台,次年年底前集中申报。申报时,由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填写《企业引进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生活补贴和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经镇(区)受理初审后报送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引进人才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各类证明材料;
3.在我县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养老保险手册);
4.企业职工工资清单。
(二)审批。县人社局、财政局对符合条件应发放的奖励补贴进行审核,按月推出人才生活补贴和养老保险补贴。县内企业年内流动的,可按劳动合同计算补贴月份,每年6月65438日至2月不再在我县企业工作的,不纳入全年补贴范围。经审核确认,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3)安排分配。以上奖励和补贴分别由县财政和各镇(区)承担。企业属于区(含乡镇)的,区负担70%,县财政负担30%;企业属于镇的,镇负担50%,县财政负担50%。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及时将县财政负担安排到人才中心专用账户,再由人才中心专用账户拨付到相关镇(区),由镇(区)在年底将县资金连同各自负担一并拨付到个人。
第六条县、镇(区)财政应建立人才引进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对引进高校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实施奖励和补贴,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同时,县财政建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用于引进高校毕业生、技能人才出国招聘等相关活动的组织实施、宣传推广,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除追回奖励和补助资金外,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引进人才获得省、市、县人才计划生活补贴的,优先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