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拆迁补偿多少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房屋拆迁评估应当按程序进行。房屋拆迁估价必须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确定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公开透明,采取拆迁人投票或者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确定。与拆迁有利害关系或参与拆迁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拆迁估价机构在进行房屋估价时,要参考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并将住户的初步鉴定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天。但在各地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中,对不同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具体补充,结合征收公告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表,可以计算出应获得的住宅房屋或货币补偿金额。当然也有可能两者兼得。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旧城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被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用途、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 并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房地产权属证明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相关费用,确保足额到位,并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个人达成协议确有困难的,在申请征地时应当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请征地。